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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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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2

论述题

1.试述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民主”一词起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是指“人民的权力”或“人民当家作主”,更确切地说。是指“大多数人的统治”。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资产阶级民主事实之后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不仅夺得了国家政权,争得民主,而且也面临反对封建势力复辟、防止工农革命、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等三大任务。为了反对封建势力复辟,资产阶级必须显示、并用事实证明自己确立的制度确实比封建制度优越;为了防止工农革命,资产阶级必须把本阶级的民主装扮成全体国民的民主,必须把革命过程中提出的人民主权和天赋人权理论,以及自由、平等、法治等学说至少在形式上予以实现,以便欺骗和麻痹工农群众;为了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发挥本阶级成员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也必须确认本阶级成员的民主权利,并通过各种形式来保障他们确能享有和行使这些民主权利。而要达到这些目的,最好的办法便是把已经争得的民主事实法律化、制度化,并且把这种规定、确认民主事实的法律提高到根本法的地位。由此可见,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虽然无产阶级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存在本质区别,但在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上则是一致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毫无疑问,如果无产阶级不能推翻旧的剥削阶级政权,不能使社会成员中的绝大多数成为国家的主人,也就是说没有无产阶级民主的事实,社会主义宪法就根本无从产生。从1918年苏俄宪法的制定,到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东欧和亚洲等一系列国家的社会主义立宪运动都可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由此可见,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我国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其内容是:

(1)确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确认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确认公民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

(4)确认人民依法享有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解析:

2.怎样理解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宪法条文之间的关系?

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宪法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与内容。在逻辑结构上。宪法规范必须具备三要素即假定、处理、制裁,但它与宪法条文并不总相吻合。同一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因素可能表现在不同的宪法条文之中,同时同一宪法条文也可能表现宪法规范的不同内容。由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特点所决定,宪法条文所反映的宪法规范要素不一定是完整的内容。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宪法条文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宪法规范的三要素在宪法条文中得到完整的体现,这类规范所占的比重不大,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这类规范中我们可以找出假定、处理与制裁三要素,寻求其与相应宪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宪法规范中有关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定,往往比较完整地体现了宪法规范的要素。

第二种形式是宪法规范中的假定与制裁要素隐含在处理部分,并不具体表现在宪法条文之中。从实质内容看,宪法条文体现宪法规范包含的三要素,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处理部分是主导性因素。尽管宪法条文没有直接体现假定与制裁部分,但行为模式的确立本身包含着两个因素,构成宪法规范实际上的逻辑结构。这种形式上的特征并不影响宪法规范发挥总体的规范力。

第三种形式是宪法规范三要素各自以独立或分散的形式表现。宪法规范中的假定部分隐含于处理之中,有关制裁部分则通过其他部门法得到体现。在宪法规范的行为模式中,即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实际包含着规范所规定的行为的假定部分,因而可以从规范的完整意义上把握假定。

第四种形式是具体宪法规范中只表现处理部分,假定与制裁部分在规范中没有具体体现。这类规范在宪法条文中比较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或概括性的宪法规范一般以某种行为模式表现,起到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宪法规范的价值并不仅仅表现在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它还可以对未来发生的行为作出预测性规定。对未来发生的社会关系首先需要确定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因而不宜直接规定行为的假定与具体的制裁方法。宪法原则、国策的规定等通常采用第四种形式。

解析:

3.甲认为“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乙认为“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请评价甲乙二人的观点。

针对这两个人的观点我们可以作如下三点评析:

(1)甲将宪法最主要的价值定位于保障公民权利。这种观点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及基本内容得以证明。就宪法的发展历史而言,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而制定出来的。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法国1791年宪法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序言;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的苏俄宪法。也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就宪法的基本内容而言,尽管涉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大方面。但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却居于支配地位。

(2)乙将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归结为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这种观点的逻辑起点是人民主权,而所谓人民主权概括地讲就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果说宪法学的基本问题在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那么人民主权则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这一基本宪法现象的高度抽象。宪法处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特点就在于确立公民权利的优势地位,并从整体上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

(3)甲的观点没有揭示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上的特殊性。宪法固然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但其他法律也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依归。宪法的特殊则在于,它的保障作用具有根本性.这主要体现在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上。因此,严格地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书。乙只谈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而不谈其落脚点——保障公民权利,有违宪法的旨趣;而且这里的“制约”一词似乎只看到了权力与权利这对矛盾体的矛盾方面。而忽略了其统一的一面。因此,如果把以上两种观点结合起来,我们似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成为公民权利根本保障书的最重要途径。而且这主要通过三个原则和五种方式来体现。这三个原则分别是:

第一,宪法通过权力制约权力;

第二,宪法通过权利制约权力;

第三,宪法通过程序来制约权力。这五种具体方式分别是:

第一,宪法确定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优越地位;

第二,宪法确定国家权力的主体,尽可能避免国家权力行使中的“错位”,尽可能使公民权利少受不当权力的制约;

第三,宪法确定国家权力的内容和范围,尽可能防止国家权力的不当膨胀及滥用,尽可能减少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第四,宪法确定国家权力的行使原则和方式,尽可能使国家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

第五,宪法确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把国家权力置于相对状态中,尽可能避免导致绝对腐败的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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