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6
多项选择题
1.甲乙二国建有外交及领事关系,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乙国为举办世界杯足球赛进行城市改建,将甲国使馆区域、大使官邸、领馆区域均纳入征用规划范围。对此,乙国作出了保障外国使馆、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使领馆给予及时、有效、充分的补偿。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79题)(B,C)
A. 如甲国使馆拒不搬迁,乙国可采取强制的征用搬迁措施
B. 即使大使官邸不在使馆办公区域内,乙国也不可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
C. 在作出上述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乙国可征用甲国总领馆办公区域
D. 甲国总领馆馆舍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
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领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交通工具一般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但接受国确有征用必要时,可以征用,但须补偿。
因此,乙国不可征用甲国的大使馆,更不能采取强制的征用搬迁措施,A项错误。大使官邸虽非使馆办公区域,但也属于使馆范围,不可征用,B项正确。在必要时,且作出有关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乙国可征用甲国总领馆办公区域,C项正确,D项错误。
2.甲县的电热毯厂生产了一批电热毯,与乙县的昌盛贸易公司在丙县签订了一份买卖该批电热毯的合同。丁县居民张三在出差到乙县时从昌盛贸易公司购买了一条该批次的电热毯,后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毯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火灾,烧毁了张三的房屋。张三欲以侵权损害为由诉请赔偿。下列哪些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2007年试卷三第80题)(A,B,D)
A. 甲县法院
B. 乙县法院
C. 丙县法院
D. 丁县法院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及《民事诉讼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被告住所地法院。《民事诉讼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张三既可以以产品的生产者甲县电热毯厂为被告请求赔偿,也可以以产品的销售者乙县昌盛贸易公司为被告要求赔偿。在本题中,产品制造地在甲县、产品销售地在乙县、侵权行为地在丁县、被告住所地可能是甲县也可能是乙县。因此,甲县、乙县、丁县法院对该侵权纠纷有管辖权。选项ABD均为正确。
丙县是电热毯厂与昌盛贸易公司的电热毯买卖合同的签订地,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9条的规定,对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案件,管辖法院包括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而没有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此,丙县法院对该纠纷不具有管辖权。选项C是错误的。
3.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89题)(A,B)
A. 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
B. 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
C.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 支付令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解析:本题是对支付令的送达方式、异议以及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等问题的考查。关于支付令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选项A正确。
关于支付令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21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现为第194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选项B正确。再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可知,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通过这两条法律规定可知,其一,支付令异议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即是异议可以不附加任何理由,只需以书面形式在法定期间内针对债务本身提出即可。对于债务人所提出的支付令异议,法院不作实质审查,且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其二,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但如果债务人是向受理支付令的法院起诉的。则视为是对支付令的有效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因此,选项C错误。
关于支付令送达后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可知,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支付令并非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只有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间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选项D错误。
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2010年试卷三第90题)(A,B)
A. 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B. 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C. 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D. 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
解析:本题是对《执行程序解释》中执行当事人异议权的考查。关于当事人可否对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享有异议权的问题,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对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可享有异议权,选项A应选。
关于当事人可否对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享有异议权的问题,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5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因此,对于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可享有异议权,选项B应选。
关于当事人可否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享有异议权的问题,根据《执行程序解释》第15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因此,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案外人而不是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享有异议权,选项C不应选。
关于当事人可否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享有异议权的问题,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为公法,其中并未规定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裁定可享有异议权,因此,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不可享有异议权,选项D不应选。
5.根据司法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90题)(A,C,D)
A. 沈律师从2003年至今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可成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
B. 孙检察官工作勤奋,业务水平高,是检察院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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