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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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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单项选择题

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卷二1题)(C)

A.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B. 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 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 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解析:本题考查罪刑相适应原则。

A项,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客观上的罪行轻重与主观上的主观恶性相适应,以期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这是公平正义的体现,与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是一致的。故A项正确。

B项,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在量刑之时做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故B项正确。

C项,《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特殊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是没有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权力下放到地方法院的权力。故C项错误。

D项,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而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既要刑罚均衡,又要根据犯罪人的自身情况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即刑罚个别化,这也体现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因此,二者并不矛盾。故D项正确。

2.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二3题)(A)

A. 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

B. 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

C. 《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

D. 《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

解析:本题考查类推解释、扩大解释、当然解释。

A项,类推解释的特点是突破法条的文义,无法使国民通过法条文字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责,所以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文字的明确性。无论何种对刑法条文的解释,都不得采取类推的模式,除非在法律文字违背立法目的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否为类推解释取决于解释的方法而不是解释的主体,因此,类推解释的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依然是类推解释,而不可能变成扩大解释。故A项错误。

B项,中国刑法学者历来主张可以将拖拉机解释为汽车,但不认为是类推解释而是扩大解释。实际上不能仅因破坏拖拉机对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的威胁与破坏汽车一样就将二者等同视之。不考虑事物与文字的相符度,只是依据危害性进行解释的,就是类推解释的方法。所以有学者提出此种解释有类推的嫌疑。故B项正确。

C项,我国刑法区分伪造和变造,如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但是个别地方只将伪造行为描写为犯罪行为,如《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就没有独立列举“变造”的情况。如果生活中出现了变造信用卡的,解释为伪造信用卡,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故C项正确。

D项,总则规定的累犯与分则规定的特别再犯都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成立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得适用缓刑、假释;成立特别再犯只是应当从重处罚,不禁止缓刑和假释,所以累犯重于特别再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规定,那么重的不适用,轻的特别再犯就更不适用了,这被出题者认为是“出罪时,举重以明轻”,视为当然解释。实际上,“举重以明轻”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而言,即重行为无罪,轻行为自然无罪,而不是针对量刑情节的。笔者更愿意将此观点认定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单选题目,D项就被和谐为正确说法了。

3.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二6题)(D)

A. 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B. 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 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

D. 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

A项,“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规定,本题中提示的时间为2010年,据此只能适用1997年的刑法规定,即只有在“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时才成立盗窃罪。此外,本题中,并未提及甲具有入户盗窃的故意。甲误以为所盗玉坠是不值钱的仿制品,对“数额较大”缺乏认识之时,甲不存在盗窃犯罪故意,故甲欠缺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盗窃罪。故A项正确。

B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所以不另成立其他犯罪,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也可能是事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甲之前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对于甲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无法包含在盗窃罪的评价之中,甲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B项正确。

C项,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时,采取了诈骗的方法,使丙产生了认识错误,进而交付3万元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该以诈骗罪处罚。故C项正确。

D项,一个诈骗行为,主观上意欲骗取5万元,客观上骗取3万元,主客观重合在轻的范围内,成立诈骗罪既遂,按照犯罪所得3万元计算,未遂的数额不可以和既遂的数额累加。故D项错误。

4.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2014年卷二54题)(C,D)

A. 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

B. 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C. 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D. 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

A项,行贿人乙将银行卡交给国家工作人员甲的时候,甲就已经收受了“贿赂”。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收受财物”而不是消费财物,所以甲成立受贿罪既遂。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乙共谋杀人,即使甲未去犯罪现场,但因乙按照甲教授的方法杀丙既遂,则甲也对该既遂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帮助犯的既遂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帮助实行犯制造了既遂结果;第二,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即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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