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卷二(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0
单项选择题
1.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36题,单选)(B)
A. 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 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 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 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裁判形式。《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向王某说明其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有误的情况,是完全正确的,故A选项错误。王某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不予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的做法并没有在基本理念上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时,应当适用判决;另外,本题与辩论原则无关,故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2.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39题,单选)(D)
A. 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 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 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 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解析:本题考查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本题中乙市B区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应当适用指定管辖,A和B选项都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又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参照本条规定,在适用指定管辖时,本题中某省甲市A区法院与该省乙市B区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了推诿,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两者共同的上级法院是省高院。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是正确的。
3.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6题,单选)(D)
A. 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 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 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 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解析:本题考查公共场所侵权案件中共同被告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承担的顺序问题。在本案中,顾客乙如果能够承担全部责任,丽都酒店就不用承担责任;只有在顾客乙没有能力承担全部责任时,丽都酒店才会承担补充责任。在存在补充责任的侵权案件中,原告可以单独以主责任人为被告,也可以以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为共同被告,但不能单独以补充责任人为被告。所以D选项正确,A、B、C选项均错误。
4.甲欠乙钱,乙用手机偷录谈话录音,期间甲承认欠钱并商量能不能晚一点还,后两人打官司,乙不能提供原件,便将偷偷录的录音剪辑后交给法院,但剪辑后的内容与事实相符,佐证了事实,问该录音有无证据能力?(2018年仿真模拟题)(C)
A. 是合法证据,能作为证据使用
B. 没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C.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D. 能单独定案
解析:手机录音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但是乙不能提供原件,且录音经过剪辑,并不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它不属于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因此该录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
5.张丽因与王旭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向王旭送达应诉通知书,发现王旭已于张丽起诉前因意外事故死亡。关于本案,法院应作出下列哪一裁判?(2015年卷三48题,单选)(B)
A. 诉讼终结的裁定
B. 驳回起诉的裁定
C. 不予受理的裁定
D.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解析:本题考查起诉与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在起诉之前,被告王旭已经死亡,说明已经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民诉解释》第208条第3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说明已经立案,此时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只有B选项当选。
6.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41题,单选)(C)
A. 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B. 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C. 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D. 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解析: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它是在一审普通程序基础上的程序简化,可以不完全按照普通程序的庭审顺序进行,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简易程序规定》第24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可见,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是应选的选项。《民诉解释》第2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7.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48题,单选)(A)
A. 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B. 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C. 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
D. 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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