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一(法的运行)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
单项选择题
1.(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A. 效力低于《刑法》
B. 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就《刑法》作法律解释
C. 对法律条文进行了限制解释
D. 是学理解释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立法法》第5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可见,该立法解释的效力与被解释的《刑法》相同。A项错误。《立法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①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②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所有法律。B项错误。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将法律条文的规范意义解释到比字面含义更为狭窄的程度。本题中的立法解释中有“只适用于”的表述,即属于典型意义的限制解释。C项正确。学理解释,通常也叫非正式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与之相对的是法定解释,通常也叫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该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当然属于法定解释而非学理解释。D项错误。
2.(2014年)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问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A. 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B. 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
C. 法官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
D. 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
解析:在我国,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都要受到限制。此为基本法理。A项明显错误。本案涉及了张某的遗嘱自由与其妻的婚姻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B项正确。张某的遗嘱处分的是其所有的三间平房的财产权利,没有也无权处分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D项正确。所谓合宪性解释,是指对法律作合乎宪法的解释,以保证宪法和法律之间的一致性。本案中,法院结合宪法婚姻自由的规定解释了《婚姻法》中的条款,属于合宪性解释方法。C项正确。
3.(2012年)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凡购买100元商品均送80元购物券。对因促销活动产生的纠纷,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刘女士在该商场购买了1000元商品,返回800元购物券。刘女士持券买鞋时,被告知鞋类商品2天前已退出促销活动,必须现金购买。刘女士遂找商场理论,协商未果便将商场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认识是正确的? ( )(B)
A. 从法律的角度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是一种学理解释权的宣称
B. 本案的争议表明,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
C. 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等同于对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释权
D. 商场的做法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解析:法律解释包括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释,称为学理解释或无权解释。可见,学理解释是一种解释活动,并非一种行使权力的活动。本题设定的情景与法律解释无关,更谈不上学理解释权,所以A项表述不妥。当事人对于格式合同进行解释,显然不能等同于对合同享有法定解释权。C项不正确。本案的争议围绕该商场促销活动的相关条款展开,刘女士受相关宣传误导,购买了1000元商品,并获得了返还的购物券,但商场主张该购物券已然不能用于买鞋。这表明。在解释相关条款时,需要以公平正义去填补漏洞。B项正确。商场的做法明显不妥当,违背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D项错误。
4.(2010年)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B)
A. 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
B. 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
C. 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
D. 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
解析:在我国,正式解释只能由法定有权机关作出,司法解释仅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解释。而刘法官的解释属于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司法解释,A项说法错误。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而在本案中,刘法官根据德国等判例进行判断,而外国判例在我国属于非正式渊源,故B项说法正确。法律推理中的演绎推理是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然后得出法律决定,而在本案中,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事实问题,所以是推理的小前提,故C项说法错误。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虽然存在判例的情形,但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判例法系特指英美法系。故D项错误。
5.(2009年)《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D)
A. 该规定属于法律要素中的确定性法律规则
B. 该规定对于具有物权孳息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确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C. 该规定事实上允许法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以习惯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D. 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重要法律概念含义的解释应该首先采用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
解析: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题目中的规定内容明确,不需要求助于其他主体或其他法文件,因此属于确定性规则。选项A正确。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因此,特定的法律对于相关主体均具有这五种规范作用。所以,选项B正确。
任何国家的法的正式渊源都不可能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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