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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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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104

单项选择题

1.甲同意乙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乙砍掉了甲的两个手指,则:(2)

A. 这种情况构成被害人的承诺

B. 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C. 乙不构成犯罪

D. 乙构成过失犯罪

解析: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的条件,便可以成为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犯罪性。这些条件主要有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和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必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等。本题中,乙的伤害行为超出了甲的承诺范围,所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2.乙女听说甲男能将10元变成100元,便将家里的2000元现金交给甲,让甲当场将2000元变成2万元。甲用红纸包着2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纸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乙,让乙2小时后再打开看。乙2小时后打开,发现红纸包内是餐巾纸。甲的行为构成何罪?(1)

A. 盗窃罪

B. 诈骗罪

C. 侵占罪

D. 抢夺罪

解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物。盗窃罪是完全违背受害人意愿而获取财物,诈骗罪中受害人“自愿”交付自己的财物。在本案中,甲男虽然编造了虚假信息,乙女也接受了虚假信息,但是乙女让甲男当着自己的面将小数额钱变成大数额钱,并没有将自己的财物交付给甲男控制。即使认为甲男手里拿着乙女的钱已经是一种控制了,乙女也并没有完全丧失自己对钱的控制。如果一物上有同时存在的两个占有者,在刑法上也认为物归优势占有者控制。既然钱仍然没有脱离乙女的控制,甲男只是通过调包的方式秘密获取乙女的财物,甲的行为就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3.汽车司机甲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时,因合理信赖行人不会横穿公路而正常行驶。行人乙违反交通规则横穿公路而被甲驾驶的汽车撞死。甲对乙的死亡须承担:(1)

A. 不承担刑事责任

B. 间接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C.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D.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解析: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这里的“主观”,是反映支配行为人外在活动的主观意识。罪过属于心理态度的范畴,具有心理学的内容:它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构成,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直接反映行为人的情感态度。本案中,司机并无预见义务,主观上无罪过不具备犯罪主观要件的构成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4.下列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是:(8)

A. 经被害人承诺而将被害人的眼睛打瞎

B. 哄骗小孩价值千元的手机

C. 某女同意与数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

D. 某警察诱使某女与之发生性关系,便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性关系后,并没有释放其丈夫

解析:在被害人的承诺中,需要注意:(1)承诺者无能力承诺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2)被害人的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例如,妇女同意数人同时对其实施淫乱行为,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则成立聚众淫乱罪。(3)如果仅仅是关于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这种错误仅与承诺的动机有关,故不影响其效力,即对方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5.甲某为泄愤,在夜晚先后到乙、丙、丁三家打谷场(不在一起)上放火,烧毁乙某稻谷3000公斤,稻草2000公斤;丙某稻谷5000公斤;丁某稻谷3500公斤,稻草2万公斤,造成直接损失15万元。甲某的行为:(4)

A. 构成放火罪

B. 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C. 故意毁坏财物罪

D. 不构成犯罪

解析:《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是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否定放火罪主要看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或者是重大财产安全。本题中甲某在不在一起的打谷场上放火,并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因此不能定放火罪。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破坏生产经营,客观表现为破坏机器设备和耕畜,而本案不属于这个范围,因此只能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6.甲某在担任某国有公司业务员期间,负责向各批发零售商发货。自1997年1月至1998年6月间,多次收到货款后不上交公司,共计20余万元,用于注册了一家私人公司。公司从账目上发现应收贷款与实收货款不一致,追问货款去向时,甲某交代了将多笔货款用于注册公司的事实。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

A. 该案应当适用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典,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B. 该案应当适用1995年生效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C. 对该案应当适用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典,认定为贪污罪

D. 对该案应当适用1995年生效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认定为侵占罪

解析: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则是从旧兼从轻。其中要特别注意跨法的犯罪,所谓“跨法”是指犯罪行为由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连续或者持续到1997年9月30日以后。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性的跨法犯罪,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只不过是挪用资金罪还是挪用公款罪的区别),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较重也不例外 (挪用公款罪比挪用资金罪的处罚当然重)。

7.某甲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数额不大,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某乙盗窃准备安装的电缆线,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甲、乙的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相同,但罪名却不同,原因是:(8)

A. 犯罪对象数额大小不同

B. 犯罪对象本身的性质不同

C. 犯罪对象可能造成的危害不同

D.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

解析:处于不同状态的行为对象反映出不同的社会关系。本题中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财产,因而罪名不同。参见《刑法》第118条、第264条。

8.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用绳子将宋某绑在树上,对宋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宋某醒来后连声求饶,但王某不同意,继续殴打,宋某挣脱绳子后拿出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捅伤。关于宋某和王某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2)

A. 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 王某制服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来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C. 宋某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后来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D. 宋某反抗王某的殴打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其中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但这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该暴力犯罪已经结束或者不法侵害人实际上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则不允许对其进行所谓的无过当防卫。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面对不法侵害,抢过刀子,并将其推倒在地,使其失去侵害能力,是一种正当防卫。但是,在宋某失去侵害能力时,王某对宋某实施伤害的行为就属于犯罪行为,此时宋某成为被害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9.公司经理A委托职员B了解C某公司的信用。B了解到C公司是个皮包公司,经常虚构情形和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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