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部 > 试卷一 >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97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97

本单篇文档共57149字,内容预览3500字,预览为有答案版,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空白卷版和有答案版,同时也有司法类法律职业资格整科真题模拟题,讲义课件,思维导图,易错高频题等下载。
试卷一 模拟试卷 5740人下载
价格: 2.00 原价:¥8.00
收藏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97

单项选择题

1.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婴儿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8)

A. 间接故意

B. 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解析: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意识因素分为有认识、无认识和推定认识;意志因素表现为希望、放任、疏忽和轻信四种形式。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其两个特点:有认识、轻信能够避免。本题中,作为一个护士,应当具备基本的医学常识,推定有认识,另外,半小日后再查看表明该护士对婴儿的死亡持不希望的态度,因此主观方面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直接故意对死亡的结果持追求态度,间接故意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对可能会发生死亡:的后果应当认识而没有认识,因此,ABC都不符合题意。

2.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

A. 盗窃罪

B. 抢劫罪

C. 绑架罪

D. 抢劫罪、绑架罪

解析:本题中行为主体路某是15岁,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教唆者所实施的教唆行为本身并不能独立定罪,而应依据其所教唆的具体犯罪行为内容来定罪处罚,而在其所实施的三种犯罪行为中,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因此只有教唆他人抢劫财物的行为符合其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既构成抢劫罪,而对于教唆他人盗窃与教唆他人绑架不构成犯罪。因此答案应为B。

3.章某带邻居家4岁小男孩出去玩,结果在河边玩耍时,小男孩不慎失足掉进深水。由于周围没有其他人,但是章某自己又不会游泳,他只好眼睁睁地看着小男孩淹死。请问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4)

A. 构成不作为犯罪

B. 构成过失犯罪

C. 不构成犯罪

D. 构成故意犯罪

解析:本题侧重对考生不作为犯罪的考察。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显然在本案中章某由于其先行行为从而对4岁的男孩负有特定的义务。但是构成不作为犯除了要求行为人负柯作为义务之外,还要求行为人有能力作为法律不强求人们做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在不作为的问题上也是一样。在本案中章某有心救助小男孩,但无奈力不从心,故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既然不构成犯罪,那么也就没有必要考察章某的主观心态了。故应选C。ABD错误。

4.2006年某日,王某等人在叶某的饭店内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王某等人路过叶某的饭店时,叶某便向其催讨,王某认为有损其声誉,当晚便纠集郑某等人到该店滋事,并以言语威胁,要叶某请客了事,叶某不从,王某即从郑某处取过东洋刀往叶某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此时,叶某拔出事先自备的尖刀还击,在店门口刺中王某胸部一刀后,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某抱住,两人互相扭打砍刺。在旁的郑某见状即拿起旁边的一张方凳砸向叶某的头部,叶某转身还击一刀刺中郑某胸部后,又继续与王某扭打,将王某压在地上并夺下王某手中的东洋刀。王某和郑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叶某也多处受伤。则叶某的行为:( )。(1)

A. 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

B. 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属于防卫过当

C. 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不属于防卫过当

D. 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属于防卫过当

解析:正当防卫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对其他人不得进行正当防卫;(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从本案发生的起因看,王某和郑某在饭店吃饭后未付钱,在他人催讨后,不仅不付钱,反而去寻衅滋事,进行行凶报复,这无疑是一种不法侵害行为。叶某是在这种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前提下进行反击,反击的对象也正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因此满足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另外,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理论界也有称之为“特殊防卫”或者“无过当防卫”,能否适用本条规定是确定叶某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的关键所在。从叶某的防卫目的看,他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因为叶某是在王某用东洋刀砍了他的左臂和头部各一刀之后才拔出尖刀还击的;之后,叶某又在与王某扭打砍刺中,发现在旁的郑某拿起一张方凳砸向其头部,才转身还击。由此,可以认定叶某的行为是在自身安全已经受到实际威胁,并且是相当严重、紧急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正当的还击。从不法侵害的性质看,王某和郑某的行为均属持械暴力行凶的犯罪行为,在对叶某侵害时,砍刺、打砸的部位又都是人体要害部位,这说明当时叶某正处于人身已遭到和将:再遭到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的境地。故尽管叶某的行为最终致使两人死亡,仍然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A正确。

5.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

A. 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 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 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 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来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仅指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偶然的因果关系仅仅对量刑有一定的意义。此外,在行为进行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其他因素的介入,从而打破原先的因果关系链。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且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被切断而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未被切断而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关于A,甲为抢劫而殴打并追赶章某致其钱包跌落,被甲取得,甲的暴力行为和拾得钱包、取得财物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可以认为是偶然的因果关系,故A选项不正确。关于B,虽然乙砍伤了程某,但由于医生的重大失误最终导致程某死亡.该事件的介入是异常的、独立于乙的行为的,因此乙的行为与程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被阻断,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选项正确。关于C,丙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只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直接原因在于铁路工作人员项某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57149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

剩余未完,查看全文
收藏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97

推荐资源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热线

官方客服

如遇问题,请联系客服为您解决

电话客服:

客服微信:pujinet

工作时间: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公众号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