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92
单项选择题
1.何某有外遇,欲与其妻离婚,但何妻说:“要想离婚,除非我死!”何某遂萌生了杀妻的念头。考虑到最近民航客机频繁出事,何某便希望通过飞机失事的方式达到杀死其妻的目的。于是何某假作忏悔状,买了一张机票让其妻重游他们的蜜月旅行地,说自己随后就到。何妻遂乘坐飞机外出,哪知真巧飞机在飞行途中不幸坠毁,其妻也死于空难。何某感到良心不安,几日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对于何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8)
A. 何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B. 何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 何某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
D. 何某不构成犯罪
解析:“无行为则无犯罪”,行为是犯罪的基础。刑法中的行为要求必须具有客观性和侵害性。行为不同于思想,也不同于言论,它要求有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消极活动与积极活动,它必须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本案中,何某主观上虽有致其妻死亡的意图,但在客观上并没有采取杀人行为,而是意图通过飞机失事使其妻死亡,因而不存在刑法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本题答案是D。
2.李甲在家中一直很受宠,但自从其弟弟李乙诞生后,家人似乎更疼爱弟弟。李甲对李乙怀恨在心,认为是其出生导致了李甲在家庭中失宠,于是李甲在自己14岁生日那天买了一瓶可乐,并在可乐中掺入了在自家院里找来的农药,骗李乙喝下,并将李乙反锁在自家的柴房。李乙喝完后,不久就出现四肢抽搐的情况,因得不到及时救助,最终死在柴房。则对于李甲的行为应如何评价?(8)
A. 构成投毒罪
B. 构成故意杀人罪
C. 构成数罪,其中有一罪是非法拘禁罪
D. 不构成犯罪
解析: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犯罪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以下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其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因而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理论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相对刑事责任时期。(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经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此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从宽处罚年龄阶段。刑事法定年龄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8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中指出,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刑法》特别使用“周岁”一词,就是为了限定在实足年龄,而不是指虚岁。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例如,已满14周岁,是指过了14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是已满14周岁。如行为人1981年1月1日出生,2005年1月2日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已满18周岁年龄的计算,也与此相同。因此,本题中,李甲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李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题的答案是D。
3.下列选项中哪项行为构成正当防卫?(8)
A. 甲家经常失窃,一天晚上乙前去甲家串门,甲听到院中有响动,随即拿起一根扁担站在门后,等乙走近的时候用扁担猛打过去,致乙重伤
B. 甲进商场买东西时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停在商场门口,买完东西出来时,发现乙在撬自己电动车的锁,甲遂过去将乙逮住,在送往派出所的途中怕乙反抗,将乙打晕
C. 甲见精神病人乙拿着刀在追赶自己的孩子,情急之下甲从家中拿出一条铁棍将乙打倒在地
D. 甲乙酒后吵架,后发展到拳脚相加,不久,甲觉得体力不支,欲逃离,乙拿着刀紧追不舍,甲捡起一块石头朝乙扔去,正好打在乙的右眼上,致其右眼失明
解析:《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是:(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行为人有可能成立“假想防32’’。如本题A选项中的情形。(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防卫;二是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B选项中甲的行为即属于事前防卫。(3)具有防卫意识,即必须具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需要注意的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如本题D选项中甲的行为,因为甲已经停止斗殴了,乙仍紧追不舍,甲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打伤乙,成立正当防卫。(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需要注意的是,制止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而致精神病人受损属于紧急避险,而不是正当防卫,因此,本题C选项中甲的行为是紧急避险。
4.胡某绑架了其朋友金某的儿子,要求其交付赎金100万元。后又念及自己与金某是多年的朋友,且金某多次在物质上帮助过自己,觉得这样做良心不安,于是将金某的儿子送回了金家。则胡某的行为屑于:(4)
A. 犯罪中止
B. 犯罪未遂
C. 犯罪既遂
D. 犯罪预备
解析: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胡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通说,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是否提出勒索要求或是否勒索到财物,不影响犯罪的既遂。本案中,胡某已经控制了金某的儿子,并向其家属提出了勒索要求,已经构成绑架罪既遂。犯罪中止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时间条件,即犯罪中止必须出现在犯罪过程当中。犯罪中止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犯罪一旦既遂,便没有中止可言。故本题答案是C。
5.甲是某公司董事长,伪造了一份建筑菜市场的政府批文,拿着该批文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交付2万元预付金,菜市场建成后的摊位就可以八折优惠出售。一年内骗取了96万元人民币,用于给自己买别墅。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8)
A. 构成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
B. 构成诈骗罪,不属于单位犯罪
C. 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
D. 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属于单位犯罪
解析:《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合同诈骗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2)犯罪客观方面有所不同。诈骗罪不要求有特别的手段,而合同诈骗罪中须有“合同”,但也不能简单地以有无合同为标准。合同诈骗罪中的“a合同”不限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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