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部 > 试卷一 >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101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101

本单篇文档共64433字,内容预览3500字,预览为有答案版,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空白卷版和有答案版,同时也有司法类法律职业资格整科真题模拟题,讲义课件,思维导图,易错高频题等下载。
试卷一 模拟试卷 3811人下载
价格: 1.10 原价:¥8.80
收藏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101

单项选择题

1.17岁的方某与16岁的吴某都是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有一天方某掏出一把枪对吴某说,这是自己在其叔叔那儿偷来的。因为平时方某爱开玩笑,吴某认为这一回方某又在跟自己开玩笑,说:“这是玩具手枪吧。”于是二人争执开宋。后来吴某对方某说:“有本事你朝我脑袋上开一枪!”于是方某为吓唬吴某,真的朝其开了一枪,没料到枪里竟有子弹,吴某当场死亡。关于方某的主观心态,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4)

A. 方某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

B. 方某的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C. 方某的主观心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D. 这是意外事件,方某不存在任何过失

解析: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把犯罪过失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题中,方某应当预见枪里可能有子弹,有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却没有预见,方某对吴某的死亡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本题答案是C。

2.下列选项中哪项行为构成正当防卫?(8)

A. 甲家经常失窃,一天晚上乙前去甲家串门,甲听到院中有响动,随即拿起一根扁担站在门后,等乙走近的时候用扁担猛打过去,致乙重伤

B. 甲进商场买东西时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停在商场门口,买完东西出来时,发现乙在撬自己电动车的锁,甲遂过去将乙逮住,在送往派出所的途中怕乙反抗,将乙打晕

C. 甲见精神病人乙拿着刀在追赶自己的孩子,情急之下甲从家中拿出一条铁棍将乙打倒在地

D. 甲乙酒后吵架,后发展到拳脚相加,不久,甲觉得体力不支,欲逃离,乙拿着刀紧迫不舍,甲捡起一块石头朝乙扔去,正好打在乙的右眼上,致其右眼失明

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是:(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行为人有可能成立“假想防卫”。如本题A选项中的情形。(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防卫;二是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B选项中甲的行为即属于事前防卫。(3)具有防卫意识,即必须具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需要注意的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如本题D选项中甲的行为,因为甲已经停止斗殴了,乙仍紧迫不舍,甲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打伤乙,成立正当防卫。(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需要注意的是,制止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而致精神病人受损属于紧急避险,而不是正当防卫,因此,本题C选项中甲的行为是紧急避险。

3.下列行为中,构成共同犯罪的是:(1)

A. 甲是乙的司机,一日乙去洽谈生意途中连遇红灯,乙怕迟到,命令甲闯红灯,结果轧死一人,撞伤两人

B. 在某甲组织的卖淫活动中,乙被其聘为保安,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C. 甲明知乙发起的邪教组织旨在分裂国家,但甲仍为之提供了大量物质帮助,

D. 甲是窃车贼,窃得多辆高档自行车,乙得知后代为销售

解析:《交通肇事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该解释第2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是“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因此,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B选项中乙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单独定罪处罚,故B选项不符合题意。《刑法》第107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C选项中甲的行为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单独处罚,不是与乙构成共同犯罪,C选项不符合题意。《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乙的行为单独构成销售赃物罪,而不是与甲构成共同犯罪。故本题的答案是A。

4.15岁的甲经常受同年级同学乙的欺负,还经常被其敲诈。甲有一次对比其大2岁的表哥丙说起此事,并要丙帮忙出气,吓一下乙。丙满口答应。某日,丙在乙放学回家的路上拦住乙,将乙痛打一顿,致乙轻伤。丙转身离开时,发现乙身上带的手机很时尚,于是对乙说:“你的手机挺高档的嘛,我拿回去玩玩!”乙吓得直打哆嗦,忙将手机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8)

A. 甲是教唆犯,丙是实行犯

B. 甲是从犯,丙是主犯

C.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对丙其后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D. 丙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

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5岁的甲虽“教唆”了17岁的丙帮忙“出气”,丙造成乙轻伤,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因此,甲不能与丙构成共同犯罪。甲也不可能是教唆犯或者从犯。丙先前打乙、致乙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后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不是其他犯罪:丙先前的暴力行为给乙一种“暴力威胁”,造成乙不敢反抗,丙将手机枪走,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因此,丙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

5.甲是某公司董事长,伪造了一份建筑菜市场的政府批文,拿着该批文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交付2万元预付金,菜市场建成后的摊位就可以八折优惠出售。一年内骗取了96万元人民币,用于给自己买别墅。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8)

A. 构成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

B. 构成诈骗罪,不属于单位犯罪

C. 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

D. 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属于单位犯罪

解析:《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合同诈骗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2)犯罪客观方面有所不同。诈骗罪不要求有特别的手段,而合同诈骗罪中须有“合同”,但也不能简单地以有无合同为标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只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由本罪性质决定的。(3)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一般公私财物所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64433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

剩余未完,查看全文
收藏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101

推荐资源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热线

官方客服

如遇问题,请联系客服为您解决

电话客服:

客服微信:pujinet

工作时间: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公众号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