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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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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89

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2)

A.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包括我国刑法和国际条约

B.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C.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不适用中国刑法

D. 如果1979年刑法不认为是犯罪,1997年刑法认为是犯罪,而行为连续或持续到 1997年.10月1日后的,对整个行为适用1997年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A项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是国内刑法,而非国际条约。《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故A选项错误。

《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可见对于行为人有利的溯及既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B选项正确。

C项,香港、澳门和台湾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和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但香港、澳门和台湾本地的刑法属于我国的区域性刑法,所以不能认为这些地区不适用中国刑法。故C选项错误。

D项并非对整个行为适用1997刑法追究责任,而是对1997年10月1日后的行为适用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故选项D错误。

2.某甲想找某乙报仇,得知某乙有严重的心脏病,经不起恐吓,有过被敲诈、恐吓而引发心脏病,抢救及肘才未死亡的经历。于是某甲心生一计,四处散布言论,说一定要杀死某乙,某乙得知后非常恐慌,引发心脏病而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4)

A. 某甲散布言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它属于犯意表示,属于思想的范畴

B. 某甲散布言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他没有造成法律上规定的危害结果

C. 某甲散布言论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它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

D. 某甲散布言论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它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

解析:犯意表示是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单纯地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露出来的外部活动。它是单纯表霹犯罪意图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可见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各种外部身体活动的总称,由于它为犯罪的完成创造了有利条件,因而实际上已经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面临遭受侵害的严重威胁,为刑法所禁止。二者都是一种行为:犯意表示是一种表现为言词的行为,是犯罪思想的外部反映:而犯罪预备是一种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但是,二者有根本的区别:犯意表示停留在单纯表现犯罪思想的阶段,尚未通过实际的犯罪行为将犯罪意图的实现付诸行动;而犯罪预备则是将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直接开始实施犯罪的准备活动。换言之,单纯的犯意表示永远不可能实现犯罪意图,而犯罪预备行为已经使犯罪意图的实现成为可能,已经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面临实际威胁。

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单纯表露犯罪意图的范围,明知某乙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且有经受恐吓而引发心脏病的可能而散布恐吓言论,导致乙经不起恐吓引发心脏病而死亡,故其主观上有引起乙死亡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有导致乙死亡的行为和危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故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3.李某与王某婚后感情日渐冷淡,常为琐事争吵。某日,李某让王某一起去乡政府办理离婚手续,因办公人员出差不在,两人只好返回。在返回路经一水库时,王某要求停下歇会儿,李某不予理睬,两人为此扭打起来,后被路人张某拉开。当李某又独自向前行走时,王某跳入水库中,张某见状大声呼喊李某救人,李某回答;“她自己跳的水,我又没有推她。”又继续往回家的方向走去。后王某被张某和闻讯赶来的行人救起时已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

A. 李某与王某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

B. 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 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D. 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中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此,当某种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如果要使某人对这一结果负责,就必须确认他所实施的行为同这一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判断本题中李某的不作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依据,就在于李某有没有救助王某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的根据是多种多样,的,依照我国的国情和刑法规定的精神,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2)职务上和业务上的要求; (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4)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李某与王某虽然为夫妻关系,但没有给予时时刻刻的密切关注的义务。王某跳水前没有任何征兆,不能认定王某跳水是由李某的行为引起的,按照一般人的思维逻辑,此时李某的不作为仅能引起道德上的谴责,不能认定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因果关系,故李某不构成犯罪,选项A正确。

4.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1)

A. 甲看见乙抓住其朋友丙的肩膀,丙大声呼救并说乙在抢劫他,乙只说了句:“少管闲事。”实际上乙系警察,在抓犯罪嫌疑人丙。甲不明真相,将乙打成重伤,则甲不负刑事责任

B. 甲下班回家时,冲着他跑来一个陌生人,手里挥舞着菜刀,如果该陌生人系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甲不可以正当防卫

C. 甲盗窃得赃款数十万元,乙持刀抢劫之,甲在打斗过程中将乙打死,则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 乙扬言要杀死甲,甲(单身一人)害怕,于是在卧室门口拉下电线,睡觉时通电以防止乙的伤害,某夜乙欲杀甲进门时触电身亡。甲的行为属于事先防卫

解析: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A选项中考查的是假想防卫。有时客观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防卫人误认为不法侵害已经来临,而对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行为,就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实质上是事实认识错误,应当按照犯罪构成主观方面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分析认定。一般情况下,假想防卫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罪过,某些场合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防卫人不可0S预见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或者无法确定对方是否为不法侵害人时,他对其所实施的假想防卫行为所发生的危害后果,主观上不存在罪过,此时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甲误以为乙在对丙实施抢劫而出手相救,假想防卫成立。但是本案中由于丙谎称被抢劫,并且乙不但没有辩解反而说了句“少管闲事”,使甲有合理理由相信乙在实施抢劫,而不能预见到不法侵害实际不存在,因而对假想防卫行为所发生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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