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担保法章节练习试卷3
单项选择题
1.甲欠乙的债务100万元,丙为保证人,但甲、乙约定将债务变更为80万元,则丙为保证人的保证额度也为80万元,这说明保证具有( )。(A)
A. 从属性
B. 自愿性
C. 担保责任的不确定性
D. 不可变更性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合同的从属性特征。《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主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发生变更。
2.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丙以一栋违法建筑提供抵押,乙明知其为一违法建筑而予以接受,后甲偿还600万元,余下债务不能偿还,而该抵押合同被宣告无效,则丙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是( )。(D)
A. 1000万元
B. 600万元
C. 400万元
D. 200万元
解析:本题考核担保设立的无效及其后果。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3.保证是以保证人的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权的实现,是典型的( )。(C)
A. 物的担保
B. 金钱的担保
C. 人的担保
D. 约定担保
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的种类。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是指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即是典型的人的担保。
4.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以下关于当事人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C)
A. 保证未成立,当事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B. 保证未成立,当事人应重新约定保证方式
C. 保证成立,当事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 保证成立,当事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担保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甲欠乙100万元,丙为连带保证人。后甲到期不还,乙直接请求丙偿还,则丙( )。(B)
A. 可以绝偿还
B. 丙不能拒绝
C. 只偿还一半
D. 可以解除保证合同
解析:本题考核连带责任担保。在连带保证中,主债务到期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6.张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为6个月,李某作为保证人,约定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张某向王某还清本息为止,李某的保证责任期间是在( )。(C)
A.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
B. 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内
C.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2.年内
D. 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合同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时为止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2年。
7.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 )。(C)
A. 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B.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内提出
C. 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D. 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提出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8.甲欠乙100万元,丙、丁为保证人,但没有就各自的保证份额做出约定,假设甲无力偿还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 丙、丁可以拒绝偿还
B. 丙应该承担一半的偿还责任
C. 应该承担一半的偿还责任
D. 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共同保证的责任承担。《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9.甲、乙于6月1日签订一购销合同,内有定金条款,约定甲给付乙10万元,后甲于6月15日交付8万元给乙,乙予以接受,则该定金合同( )生效;定金数额是( )。(B)
A. 6月1日、10万元
B. 6月15日、8万元
C. 6月1日、8万元
D. 6月15日、10万元
解析:本题考核定金担保的相关内容。根据《担保法》第9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定金合同生效以一方交付约定的定金为条件,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的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10.甲、乙与6月1日签订一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款为30万元,内有定金条款,约定甲给付乙10万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 甲、乙之间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20%,定金合同无效
B. 甲、乙之间的定金为10万元
C. 甲、乙之间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20%,超过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D. 甲、乙之间购销合同无效
解析:本题考核定金合同的特征。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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