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70
单项选择题
1.关于物权,说法错误的是?(4)
A.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B.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 人们可以通过购买获得月球表面土地的物权
D. 人们对装在玻璃瓶里的新鲜空气可以享有物权
解析:《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据此,AB正确。根据物权理论,物权是指人们对可以支配、可以控制的物质的权利,对于月球土地,人们尚不能控制、支配,所以不能成为物权的对象,据此C项错误,应当选。自然界弥漫的空气不能成为物权的对象,而D项的新鲜空气是瓶子里人们可以支配的空气,因此可以成为物权的对象,D项正确。
2.刘某与王某一日正在散步时遇到赵某迎面走来,刘某遂对王某说,你如果敢上去打赵某两耳光,我请你吃晚饭。王某说:一言为定。遂走上前去,叫住赵某,给赵某两耳光。赵某当场晕倒,经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000元。赵某遂请求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8)
A. 刘某应当与王某按照各自的过错对赵某承担责任
B. 本案中只有王某应当对赵某承担责任
C. 赵某起诉时可以只列王某为被告,要求其全部赔偿,法院也无需追加刘某为共同被告
D. 如果赵某在诉讼中放弃对王某的赔偿请求,则刘某对王某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正是因为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形成的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B项均是错误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由此可见,C项错误,而D项正确。
3.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4)
A. 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 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 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 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解析:《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据此,三、四层间楼板属于丙丁的专有部分,一层住户甲不享有民事权利,B项正确。此外,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没有优先购买权,C项错误,应当选。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据此,住宅楼的外墙属于共有部分,其收益甲、乙、丙、丁均有权分享,而楼顶也属于共有部分,因此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AD两项正确。
4.某甲交6000元给某乙,委托其购买计算机,乙又把钱交丙请丙代购,丙拿了钱之后不知下落。甲向乙索赔,乙拒绝,甲遂起诉,法院应当:(1)
A. 判决由乙偿还甲6000元
B. 驳回甲的请求,乙属无偿服务,不应负责
C. 判决由乙偿还甲3000元,另3000元应向丙追偿
D. 判决由丙偿还甲6000元
解析:《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依此,题中受托人本应亲自从事委托事务,其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转委托,因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A项为正确答案。
5.北京某厂供销科科长甲受厂长乙的委托,前往四川成都市,追索该市某公司欠的货款,协商未成,甲于是向成都某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委托甲的朋友丙代理该厂诉讼。丙应该如何办理?(2)
A. 要求甲写个委托书,写明按照乙的委托授权范围,进行代理
B. 要求甲先征求乙的同意,请乙写个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进行代理
C. 要求甲出示乙给甲的委托书,按照乙给甲的委托书授权范围,进行代理
D. 要求甲写个委托书,并给付一定报酬,然后按照委托书授权范围,进行代理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另根据《民通意见》第81条规定: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所以本题中办理转委托,需要委托人乙的同意,并且取得乙的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依此,可知B项为正确答案。
6.某幼儿园组织小朋友看电视,途中教师甲因取东西暂时离开,小孩乙将一硬物掷向电视机,致使电视机爆炸,溅起的碎片同时将另几名小孩划伤,造成电视机损失3000元,受伤小孩治疗费用8000元。该损失应由谁赔偿?(8)
A. 乙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B. 甲与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 甲与幼儿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由乙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责令幼儿园适当赔偿
解析:《民法通则》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入侵权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题中,幼儿乙的父母为其监护人,其父母对乙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幼儿园的老师擅自离开存在主观过错,对此,可责令幼儿园给予适当赔偿,故本题D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7.某高校为改善教育经费不足的状况,多方筹集资金开办了一家校办企业,命名为某实业发展公司。2001年10月,该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拟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银行要求该公司提供担保,但由于贷款数额太大无人愿意提供担保。这时银行提出可以由其主办人某高校作保证人,公司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学校不能作担保人,但银行不以为然,并主动说服学校提供担保。最终该高校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在该公司不能到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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