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部 > 试卷二 >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83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83

本单篇文档共45504字,内容预览3500字,预览为有答案版,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空白卷版和有答案版,同时也有司法类法律职业资格整科真题模拟题,讲义课件,思维导图,易错高频题等下载。
试卷二 模拟试卷 1622人下载
价格: 1.00 原价:¥7.00
收藏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83

单项选择题

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1)

A. 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B.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C. 确定无效

D. 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解析: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否则不能获得物权的效力,即具有排他性、独占性等效力。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行为不具备物权的效力,但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要受该行为的约束。

2.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8)

A. 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 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 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 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解析:甲落水,乙奋勇抢救,乙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根据《民通意见》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乙在抢救甲时,丢失的手机应由受益人甲赔偿。在抢救甲的过程中,乙致甲面部受伤,因为乙没有过错,可以免责,所以对于甲面部的伤害,乙不应赔偿。应选D项。

3.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8)

A. 现实交付

B. 简易交付

C. 指示交付

D. 占有改定

解析:(1)现实交付:实际交付动产,这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交付方式。(2)《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规定的即是简易交付。(3)《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该条规定是指示交付。(4)该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规定是占有改定。题中甲乙已经成交,但仍然由出卖人甲占有该画,因此是占有改定,D项正确。

4.甲将房屋卖给了乙,二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支付了房款,甲搬离了房屋并把钥匙交给乙,甲乙二人为了规避出售房屋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所以没有去房管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

A. 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某

B. 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乙某

C. 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乙某,只是该所有权因为没有登记,所以不得对抗第三人

D. 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解析:《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白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据此,物权变动应当登记才发生效力的,不登记就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属于要登记的不动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某,A项正确。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该条,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甲乙二人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所以D项错误。

5.2003年2月9日,原告李某酒后来到县城浴室洗澡。洗完后,李某躺在二号池的搁板上睡觉,被浴室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李某在爬起时,脚下一滑,从搁板上掉落二号池内,当即被人拉出。因二号池水在60℃以上,李某自腰部以下大部被烫伤,烫伤面积占全身的30%。李某受伤后,浴室方面拒绝送其到医院治疗。他为节省医疗费,亦未去医院就医,而找民间土医张某为其治疗。因张某治疗不当,致李某伤面感染恶化,后经医院抢救脱险并治愈,李某共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李某向浴室索赔无结果,诉至法院,要求浴室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就该案所做的分析,正确的一项是:(8)

A. 李某对损害的发生应负完全责任

B. 浴室对损害的发生应负完全责任,对损失的扩大不负责任

C. 浴室对损害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D. 浴室应就损害的发生负赔偿责任,但因为李某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解析:《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李某在浴室洗澡发生的损害应当由浴室承担,但是李某是喝酒以后的行为,并且在搁扳上睡觉,而且事后李某没有去医院就诊,而是采用土法治疗,扩大了损失的范围,所以李某自己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浴室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D为正确答案。

6.某甲与某乙欲组成一合伙企业共同经营电子器材的销售。下列各项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1)

A. 若某甲为一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乙为已退休的一名高科技技术专家,双方协商合伙进行某项专利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

B. 甲、乙二人关系极好,因此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约定由甲出资5万元,由乙提供场地共同组成一合伙企业进行经营

C. 甲、乙约定,为开展业务活动的方便,拟将其二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命名为“天河有限责任公司”

D. 甲、乙二人成立的是普通合伙,但在名称中没有“普通合伙”的字样

解析: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该条修改了原有合伙企业法仅限于规定自然人合伙的规定,因此A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选。第4条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选项B违反法律规定,不能选。合伙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选项C违反法律规定。第15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因此D项违反法律规定。

7.某贸易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于2001年10月签订一铝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贸易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4000吨铝材,某商场为建筑公司提供了保证。后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与贸易公司约定增加1000吨铝材,但双方对于此事并没有征得保证人某商场的同意,只是贸易公司在事后通知了商场这个消息。贸易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公司提供了5000吨铝材,但建筑公司一直未交付货款。贸易公司遂向某商场提出要求其代为偿还5000吨铝材的货款以及逾期交款的利息。但商场认为双方对主合同进行变更时没有征得其同意,拒绝承担责任。以下对商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析正确的是:(1)

A. 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前的4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B. 商场对合同变更后的5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C. 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后增加的1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

D. 商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规定,商场应当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条规定实际上改变了《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担保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45504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

剩余未完,查看全文
收藏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83

推荐资源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热线

官方客服

如遇问题,请联系客服为您解决

电话客服:

客服微信:pujinet

工作时间: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公众号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