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模拟试卷72
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任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公司员工丁、戊不慎将客户己窗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人庚的头上,庚因此支付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0万元。对该费用的承担,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8)
A. 应由丁、戊负连带偿还责任
B. 应由甲乙丙负连带偿还责任
C. 应由己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D. 应由顺发搬家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解析:本题涉及法人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43条和《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丁、戊是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应由所在企业法人承担责任。本题的难点在于理解《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只有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由其承担责任。造成本案花盆脱落的是丁、戊的过错行为,故不由花盆的所有人己承担责任,而丁、戊是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所在单位承担责任。故D选项正确。
2.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但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因而结仇。张某因心脏病死后,其子女依当地风俗土葬了张某。王某因对张某依然怀恨在心,某日,王某偷偷进入张某墓地,将张某的遗体毁坏,以泄恨。张某的子女得知后,十分痛苦,并将王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4)
A. 王某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B. 由于张某已死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C. 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D. 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身体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本题涉及自然人死亡后毁坏死者遗体的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认定的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但侵害死者人格和尸体的,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王某毁坏张某的遗体,必然导致对张某墓地的毁损,故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墓地损失。故本题应选C。
3.甲公司因业务发展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双方约定原欠乙公司1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后因丙公司无力偿还,发生纠纷依法该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4)
A. 由丙公司偿还
B. 由丁公司偿还
C. 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连带责任
D. 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按份责任
解析:本题涉及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分立后,其债务承担,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的,由分立后的法人负连带责任。分立法人之间的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效力。故本题选项为C。
4.甲贸易市场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由乙公司以支援市场建设为由向甲贸易市场捐赠4000万元,甲贸易市场将一栋大楼作价2000万元出售给乙公司。后因双方履行协议发生纠纷。经查,该大楼价值6000万元,按照甲贸易市场与乙公司之间的协议,双方向国家少交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达数百万元。甲乙之间协议的效力如何?( )(2)
A. 有效
B. 无效
C. 可撤销
D. 效力未定
解析:本题涉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问题。甲贸易市场与乙公司以捐赠和买卖协议为外在形式,意在掩盖其偷逃国家税费之非法目的,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应为无效的合同。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5.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人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1)
A. 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 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 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 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解析:本题涉及行为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诉讼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但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题选项为A。
6.依照物权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
A.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B. 地役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C. 地役权是为特定人的需要设立的
D. 地役权可以独立转让
解析:本题涉及地役权问题。地役权的设立须订立书面合同,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而设立的,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能单独转让。
7.甲将一幅古画寄存在乙处,乙死亡,该古画由乙的两个儿子丙、丁占有,丙、丁以为古画为其父所有,送权威机构鉴定该画价值50万元,两人约定,该画归丙所有,丙付给丁25万元。丙是否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4)
A. 能取得,因为丙、丁取得该古画是出于善意。且丙向丁支付了对价
B. 能取得,因为丙取得该画时与丁实施了法律行为
C. 不能取得。因为丙、丁从乙处取得该画并未实施法律行为
D. 不能取得。因为丙、丁并非善意占有该画
解析:本题涉及善意取得、遗产继承法律问题。依民法原理,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其构成要件包括:标的物为动产;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另依《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题中,古画并非乙个人合法财产,而为甲所寄存之物,故在乙死亡后,该古画不为其遗产。丙丁虽占有该古画,但不能依据继承取得古画的所有权。丙丁负有保管古画并返还于甲的义务。虽丙支付丁25万元,但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不能依法取得古画所有权。故本题选项为C。
8.王甲系桂花村村民,经与桂花村村委会协商,承包了该村委会20亩河滩地(非四荒地),在上面种植果树。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5年,王甲每年向村委会交纳承包款200元,并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合同订立后,当地人民政府还向王甲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5年后,由于果树开始收获,村委会中有人提议,应该将该20亩地收回,由村里经营。因此,双方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
A. 王甲对该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自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日起生效
B. 若王甲欲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取得桂花村村委会的同意
C. 由于承包期未到,桂花村村委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该承包地收回
D. 王甲有权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上的果树设定抵押
解析:本题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A选项错误。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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