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练习试卷3
不定项选择题(含3小题)
赵余于2001年5月患病死亡,留有三子一女,长子赵定初、次子赵定次、三子赵定叁、幼女赵定肆。赵定初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胡梦娟、子赵无夷和赵无霞。赵定次与前妻有一子赵无澜,与李英美有一子赵无缺。赵定叁有妻卢颖琪;赵定肆于1999年4月8日去世,有丈夫贺明星、女儿贺茵玉。赵余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赵定叁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赵定肆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
1.(D)
A. 为受遗赠人
B. 为继承人
C. 可分得遗产现金3万元
D. 不是本案继承人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应当按本条处理。赵玉山先于赵余死亡,所以赵玉山不能得到遗赠。赵余在赵玉山死亡后的多次表示,不可视为变更遗赠,张桂花,赵大海不可依赵余遗嘱受3万元的遗赠。
2.(B)
A. 有权,有权继承赵余的遗产
B. 有权,有权继承赵定初的遗产
C. 无权,无权继承赵定初的遗产
D. 无权,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解析:赵无霞为赵定初的儿子,《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赵无霞有权继承赵定初的遗产。赵无霞无权继承赵余的遗产,他只是赵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赵定初比赵余后死,先由赵定初继承赵余的遗产,赵无霞只有权继承其父的遗产。代位继承须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不定项选择题(含4小题)
余艺与齐华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1990年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年,齐华去世,并将自己的财产全部遗留给余艺。余艺无心工作,遂以8万元变卖了自住的房屋,跟随长子余海生活。1997年,余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存款24万元(卖房款8万元,先前夫妻存款16万元)中的18万元由长子余海继承,6万元由次子余涛继承。1998年,余艺因突发脑溢血造成半身不遂,长子余海照料不周,次子
3.(C)
A. 余海、余涛、余萍
B. 余涛、余萍
C. 余涛
D. 余涛、余萍、余明
解析:首先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同时存在,而且内容矛盾,所以,自书遗嘱无效。故余萍不是遗嘱继承人。同时由于余海先于余艺死亡,所以,遗嘱中关于余海的部分无效,余海也不是遗嘱继承人。
4.(C)
A. 遗嘱继承
B. 法定继承
C. 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
D. 代位继承
解析:公证遗嘱中关于余涛的部分继续有效,而关于余海的部分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5.(B)
A. 16万元
B. 12万元
C. 10万元
D. 6万元
解析:余涛首先取得遗嘱中指定的6万元。剩余的财产18万元,由余涛、余萍及余明三个人均分。故余涛最后得到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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