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练习试卷1
单项选择题
1.李明的身份证上记载其出生于1982年1月10日,医院的接生登记簿上记载的是1月11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1月12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则是1月13日。依照有关法律,李明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D)
A. 1月10日
B. 1月11日
C. 1月12日
D. 1月13日
解析:本题考查了自然人的出生日期应以何种证明进行确定以及哪种证明具有优先效力。李明的身份证、医院的接生登记簿、出生证和户口簿等相关证明上可能由于某种原因分别记载了不同的日期,在确定李明的出生日期时应当以何者为准呢?《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因此,李明的出生时间应当首先以其户籍记载为准。
2.曹蕴今年7岁,下面哪些行为,相对人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D)
A. 曹蕴接受叔叔赠与的一块手表
B. 曹蕴品学兼优,一家公司给她奖学金500元
C. 邻居张大妈委托曹蕴给儿子写一封信,张大妈给她一块雪糕作为报酬
D. 曹蕴受邻居委托,每天带邻居5岁的孩子上幼儿园,邻居每月给她一盒巧克力作为报酬
解析:《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本题D项曹蕴的行为是超出了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劳务报酬,其不能承担对于同样是未成年人的邻居小孩的看护。
3.为胎儿保留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死体,该份额应该如何处理?( )(A)
A. 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B. 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C. 由胎儿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协商解决
D. 由胎儿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解析:胎儿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但是胎儿有着特殊的利益,如《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胎儿为活体,则保留的继承份额属于胎儿,由其监护人保管;二是胎儿为死体,则保留的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处理;三是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立即死亡,则保留份额转化为该婴儿的财产,以法定继承制度处理。据此,A为正确选项。
4.赵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赵村。2005年,赵某从赵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赵某得重病,在县城中心住院1年3个月,病愈后赵某前往某市打工,并在该市城南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6个月。住在城南区某街道某号。问:赵某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
A. 赵村
B. 李村
C. 县中心医院
D. 某市城南区某街道某号
解析:《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另外,《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本题中,赵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赵村。2005年,赵某的户籍从赵村迁出迁往李村,但是赵某在李村尚未登记,因此,其在李村不能形成住所。赵某在某市打工并在市城南区办理了居住期限为6个月的暂住证,但由于其居住在某市城南区尚不满一年,城南区不能成为赵某经常居住地,不能形成住所。另外,赵某得重病在县城中心医院住院1年3个月,尽管其住院时间较长满足符合住所条件的时间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住院就医期间除外,故医院不能成为赵某的住所。因此,赵某的住所依然在其原户籍所在地赵村。
5.作家赵某出版了一部长篇小说《另类局长》,其主人公原型取自本县卫生局的已故局长钱某,并把钱某塑造成情场高手,不忠于家庭的形象。对此,法律可以如何救济?( )(B)
A. 钱某已经去世,主体资格消灭,法律无须给予救济
B. 钱某的近亲属可以自身的精神利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
C. 钱某的近亲属可以钱某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
D. 钱某的近亲属提起侵权之诉应以钱某为原告
解析: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既不享有财产权,也不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等。但是根据我国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学者的见解,侵害死者人格利益(如隐私、名誉、肖像等)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死者近亲属的经济和精神利益,应该给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此处的近亲属依司法解释主要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且,死者的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是以死者的名义进行。据此,正确的答案应为B选项。
6.赵万有子赵小万15岁,赵万要出国一年,于是委托赵小万的姑父孙某照看赵小万一年。两人约定:由赵万每年向孙某支付监护费一万元;若出现赵小万的侵权,赵万与孙某按照平分的方式分担损失。半年后,赵小万将小朋友小强的眼睛打伤,花去医疗费两万元。在孙某已尽职责的情形下,问小强的父母应该如何主张请求权?( )(A)
A. 向赵万主张两万元,赵万再向孙某主张一万元
B. 向孙某主张两万元,孙某再向赵万主张一万元
C. 向赵某主张一万元,向孙某主张一万元
D. 向赵万、孙某中的任何一人主张两万元
解析:《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对此可以从以下三层意思来理解:一是原则上还是由监护人承担;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有约定的,仍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然后监护人可以依约定向受托人追偿;三是受托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期间有过错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A为应选项。
7.小刚今年13岁,父母于一年前同时遇难。现小刚在学校将小朋友小强眼睛打伤,花去医疗费3万元。经查,小刚的外祖父母有财产8万元,祖父母家徒四壁,哥哥(28岁)有财产20万元。应该由谁来承担3万元的赔偿责任?( )(B)
A. 小强的祖父母
B. 小强的外祖父母
C. 小强的哥哥
D. 由小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共同承担
解析:《民通意见》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来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因此,应该由顺序在前且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小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同一顺序,小强的哥哥在第二顺序,而小强的祖父母没有能力赔偿,所以应该由小强的外祖父母承担赔偿责任。B为应选项。
8.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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