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和担保练习试卷1
单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是:( )(B)
A. 债务人某甲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返还给他人,并且还拒绝他人给付他的酬金的行为
B. 债务人某乙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亲戚李某从银行贷款设定担保,由于李某打算贷款炒股,风险极大,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C. 债务人某丙自己本身就比较贫困,却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的行为,有可能害及债权人的行为
D. 债务人某丁在其父亲死亡后,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
解析:保全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使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从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法律行为,恢复责任财产,保障债权实现。撤销权的行使在主观上债务人应具有故意,即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而故意为之。选项ACD三种情况均不符合,不应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2.某集团总公司为其子公司与某钢厂的钢材买卖合同在1000万元的限度内提供连带保证,并委派专人监督合同的执行。钢厂交付给子公司的价值50万元的一批钢材质量严重不合格,子公司未提出异议并接受了货物,但集团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钢厂提出了异议。子公司与钢厂的买卖总价款额达到800万元时,集团总公司以书面通知钢厂终止保证合同,但在钢厂收到该通知之前钢厂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万元的钢材。钢厂收到通知后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万元的钢材。集团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是:( )(C)
A. 1000万元
B. 900万元
C. 850万元
D. 750万元
解析:依《担保法》第2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以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人发出书面通知之前发生的债权总额是900万元。依第20条规定,连带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本案中保证人对于债权人50万元的债权曾提出过异议,应视为行使抗辩权的行为,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是850万元。
3.和田公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由中实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然后,应中实公司的要求,利友公司又向中实公司提供了再保证(一般保证),约定在中实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代和田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利友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合同签订后,由于和田公司不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从中实公司账户上划走600万美元,下列表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B)
A. 银行可以向中实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
B. 银行可以向利友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
C. 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利友公司偿还600万美元
D. 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和田公司偿还600万美元
解析:《担保法》第18条规定,“(第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2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后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A正确。第17条规定,“(第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2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利友公司是中实公司的一般保证人,C正确。B错误。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D正确。B为应选项。
4.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30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
A. 丙企业对2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1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B.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和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C.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D. 丙企业应承担3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解析:本题涉及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问题。依照《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5.某电扇厂与某商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电扇厂向商场出售100台电扇,价款总计20万元。同时,某化妆品公司为此合同提供担保。担保合同规定,若到期某商场不能清偿价款由化妆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商场经营管理不佳,严重亏损,资不抵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电扇厂收到了通知,但想到还有保证人能够代为支付货款就并未申报债权。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B)
A. 化妆品公司将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且不能再行使追偿权
B. 化妆品公司可以向法院就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20万元债权进行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C. 法院在进行剩余财产分配时应为电扇厂预留应得的份额,化妆品公司只对电扇厂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D. 电扇厂不向法院申报债权,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化妆品公司因此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法院不能对未申报的债权人预留份额,因此,C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45条规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电扇厂不向法院申报,也不通知化妆品公司的,化妆品公司在电扇厂只可能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D项错误。
6.家琪公司欠仁和公司的货款已逾3年,天鹏公司又擅自为仁和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因家琪公司主张对仁和公司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驳回仁和公司对家琪公司的诉讼。仁和公司又向人民法院主张对天鹏公司的保证之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 家琪公司对仁和公司的主债务无效,从而天鹏公司对仁和公司的保证之债也无效
B. 家琪公司对仁和公司的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天鹏公司的保证之债也成为自然之债
C. 禾鹏公司应对仁和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D. 天鹏公司对仁和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家琪公司的追偿权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题中保证人天鹏公司应对仁和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C项正确。家琪公司对仁和公司的债务只是超过诉讼时效,由普通之债变为自然之债,并非无效,故本题A项不正确。保证之债具有自己的诉讼时效,在此方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债务虽变为自然之债,保证债务不一定成为自然之债,故本题B项不正确。由于天鹏公司未经家琪公司同意为其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担保,根据民法学原理,这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但因为家琪公司本可以不偿还这项债务,故天鹏公司的保证行为实际上是加重了家琪公司的负担,这种情况下无因管理人无权要求被无固管理人偿还有关费用,故天鹏公司对仁和公司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享有对家琪公司的追偿权。故本题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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