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全部 > 试卷一 > 债的保全和担保练习试卷2

债的保全和担保练习试卷2

本单篇文档共8265字,内容预览3500字,预览为有答案版,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空白卷版和有答案版,同时也有司法类法律职业资格整科真题模拟题,讲义课件,思维导图,易错高频题等下载。
试卷一 章节练习 5722人下载
价格: 1.00 原价:¥8.00
收藏

债的保全和担保练习试卷2

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作为债权代位权的权利的是:( )(B,C)

A. 某学校教师王某享有的工资请求权

B. 某甲与某乙之间因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C. 某天雨夜,刘某替出门的邻居修理被风刮跑的屋顶而享有对其邻居的无因管理费用请求权

D. 小张享有的其父母为其设定的人寿保险金领取权

解析:得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为债权人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请求权利。AD选项均属于专属于债务人人身性的权利,故不能代位行使。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

2.一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定金。下列情形中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是:( )(A,B,D)

A. 意外遭遇火灾,卖方不能交付货物

B. 洪水出现,卖方不能交付货物

C. 意外遭遇盗窃,卖方不能交付货物

D. 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金,卖方已经按买方的要求支付了违约金

解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应选AB,不能选C;《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应选D。

3.乙借甲5000元钱,现已到期,乙没有足够的钱偿还,但丙还欠乙6000元钱,也已经到期,乙认为这笔钱即使丙还了自己也是要给甲,不如不要,所以一直不向丙请求偿还,现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丙偿还乙的债务,那么:( )(A,D)

A. 在该诉讼中,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 如果甲胜诉,则诉讼费由乙负担

C. 如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则丙应该向乙履行清偿义务,再由乙清偿甲的债务

D. 代位权成立的,由丙向甲直接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解析:传统的代位权诉讼实行“入库原则”,即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向次债务人追偿的债权要归于债务人,债权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合同法解释(一)》中,否定了这一原则,即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参见该解释的第16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故A正确。第19条:“在代往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故B错误。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故C有误,D正确。

4.2000年刘某因开商店向黄某借款30万元,2001年8月借款期限届至,刘某的饭店因经营不善倒闭,刘某于2003年10月5日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将商店总共价值8万元的两间房子以每间5万元的价格卖与谢某和向某,其中谢某知道刘某尚欠黄某30万元债务,向某不知,刘某同日表示放弃对钱某已到期的1万元债权,现刘某无力清偿对黄某的钱款。则下列有关刘某的撤销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C)

A. 若黄某于2008年3月7日知道刘某将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于2009年2月5日对该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

B. 若黄某于2003年12月5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谢某的行为,于12月30日要求刘某将房间收回,则黄某可于2004年12月10日对该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C. 若黄某于2008年9月10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向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以对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D. 若黄某于2006年12月5日知道刘某放弃对钱某的债权的行为,2007年6月10日起黄某因不可抗力3个月内无法行使撤销权,则黄某可于2008年1月6日对该行为行使撤销权

解析:依《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将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对钱某的债权的行为属于放弃其到期债权,将房间卖与谢某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黄某依法对这些行为享有撤销权,将房间卖与向某的行为虽属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向某并不知这会对黄某造成损害,故黄某对该行为不享有撤销权。因此,C项错误,当选。其次需掌握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题中刘某的行为的发生时间是2003年10月5日。A项中即使黄某于2008年3月7日方知刘某赠与财产的行为,若一直未行使撤销,自2008年10月6日起也丧失撤销权。因此,A项错误,当选。

《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故债权人的撤销权的1年期间是诉讼时效,可发生中止和中断。因此,B、D两项不选。

5.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C,D)

A. 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B. 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C. 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D. 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选项D正确。根据该条第1款的规定,甲可选择,只是物保人在人保之外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B项不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6.甲公司与乙银行有长期的业务往来,2003年双方订立一个借款合同,乙银行借给甲公司10万元,于10月10日交付,甲公司1年后还清。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遂请丙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后来由于丙公司经营不善,乙银行有些担心其所担保的债权,遂与甲公司商议,乙银行再借给甲公司10万元用于偿还前笔10万元贷款,期限1年,但是甲公司应当要求资金实力雄厚的丁公司提供担保,这项交易成功,丁公司为甲公司的这笔贷款提供了担保,甲公司拿到这笔贷款后转手还给了乙银行,清偿了前笔贷款。10个月后,甲公司破产,乙银行请(A,C,D)

A. 如果前后两笔贷款的保证人都是丙公司,那么丙公司还是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B. 丁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C. 丁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 如果丁公司事先知道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8265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

剩余未完,查看全文
收藏
债的保全和担保练习试卷2

推荐资源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热线

官方客服

如遇问题,请联系客服为您解决

电话客服:

客服微信:pujinet

工作时间: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公众号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