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练习试卷1
单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属于事实上的处分的是:( )(C)
A. 将代别人保管的几箱苹果中即将发霉的一些卖掉
B. 向乞讨的流浪汉施舍饭食
C. 将年久失修的房屋自己加以修缮
D. 将得病的狗弃于荒野之中
解析:本题涉及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问题。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而处分财产的权属;事实上的处分是通过事实行为而处分财产。出卖、赠与和抛弃属于法律上的处分。自己修缮自己的房屋属于事实上的处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2.张三出国留学前将自己的一幅名人字画委托李四保管。在此期间李四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李四的。后李四因生意需要在家中宴请政府官员王五。王五对该字画赞不绝口,于是李四顺势将该字画赠送给了王五。王五在回家的途中因酒醉糊涂,将字画遗留在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徐六略通收藏,发现该字画后便将其私藏,后通过拍卖所进行拍卖。收藏家吴七在拍卖会上以15万元的价格买得此字画。张三回国后,四处追查,查得该字画已被吴七收藏,便上门向吴七索要。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D)
A. 因李四是将该字画赠送给王五的,所以王五不可能拥有该字画的所有权
B. 徐六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C. 吴七作为善意第三人,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应当获得该字画的所有权
D. 该字画仍应归张三所有
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首先要明确王五是否可以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于王五获得标的物没有支付对价,因此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故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故选项A的表述正确。徐六占有标的物属于拾得遗失物,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通过拍卖出售字画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选项B的表述正确。而吴七是在公开市场上以公道价格购得字画,虽然标的物属于遗失物,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原则上赃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公开市场上以公道价格购得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综上,答案应为D。
3.龚诺租住许化之房,租期至2008年8月,许化欠龚诺5万元债务,应于2008年7月归还,至2008年8月,许化尚未还债,但要求收回房屋和租金。龚诺可以:( )(C)
A. 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 将价值5万元的部分房屋收归已有
C. 以应付租金抵债
D. 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解析:主要是把握所有权的效力。许化作为所有权人,虽然欠龚诺5万元债务,但5万元债务属于债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产生物权的效力,而且留置权的标的只能是动产;另外留置权要求留置财产和债务有牵连关系,在本题中也未提及,因此龚诺不能留置该房屋,也不能出售房屋优先受偿,更不能直接将部分房屋收归自己所有,故ABD都不符合题意,答案只能是C。
4.2002年,方靖远、胡三强签订了—份转让房屋协议,方靖远将自己的3间破旧私房作价3万元转让给胡三强。胡三强居住1年,于2003年又将该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太行。刘太行居住1年,于2004年又将该房屋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范伟恒。上述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2005年,由于该市将该房地段划为开发区,致使该房价格涨至15万元。因前述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方靖远、胡三强、刘太行、范伟恒4人为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问:该房屋应归谁所有?( )(A)
A. 应归方靖远所有
B. 应归胡三强所有
C. 应归刘太行所有
D. 应归范伟恒所有
解析:《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因为本题中的交易均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方靖远。
5.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 )。(D)
A. 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
B. 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
C. 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
D.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解析:《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共有部分由所有业主共有,但不允许其分割,所以选项A、B错误。第72条第2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不能单独转让。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所以选项D正确。
6.李某将价值6万元的平房一间出租给许某开设商店。许某未与李某商量,便将房子装修一新,并设置了固定柜台等设施,共花费8万余元。4年后租期届满,许某要求李某支付8万元装修费,李某不同意。对本案的处理方案,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B)
A. 房子归李某所有,许某应根据李某的要求将房子回复原状
B. 房子归李某所有,但李某应向许某支付装修费8万元
C. 因装修费用高于房屋价值,考虑到效率原则,可由许某支付6万元房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D. 如装修方案已经过李某的同意,则装修费用可依双方约定分扭
解析:本题涉及承租人的装修行为问题。依《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题中,许某未与李某商量,将房屋擅自装修,并改变了房屋的内在结构,李某可要求许某恢复原状。当然,若装修方案经过李某的同意,则许某对房屋的装修行为就是合法行为,装修费用可依双方的约定分担。如果装修费用高于房屋价值,也可根据添附原理,由许某支付房款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7.工程师邹某住三楼西侧303室住房,住在东侧301、302室的邻居武某和陆某以保障居住安全为由,未征得邹某等人同意,在三楼东侧楼道口安装了一扇金属保安门,使该楼道为两户专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A. 邹某有权要求陆某和武某拆除金属保安门,恢复原状
B. 若安装保安门既不影响邹某通行,又不影响通风、采光,则可以不拆除
C. 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
D. 本案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形下,对吴用部分权利的行使及其限制。本案不构成相邻关系纠纷,因为并未侵犯到相邻权,而是区分所有人对共用部分权利的不当行使。《物权法》第72条第1款前段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76条第1款第(六)项以及第2款前段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83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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