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练习试卷13
不定项选择题
1.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B,C)
A. 有权代理行为
B. 无权代理行为
C. 表见代理行为
D. 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
解析:本问涉及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范围问题。依《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陈某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表明作为相对人的三木公司有理由相信陈某是三石公司的代理人,故该代理成立表见代理。依一般学理,无权代理包括两种,即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故表见代理又属广义的无权代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
2.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C)
A. 买卖合同
B. 委托合同
C. 行纪合同
D. 居间合同
解析:本问涉及买卖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概念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第三人的问题。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人的事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的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表明该合同为行纪合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3.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合同于何时生效?( )(C)
A. 4月1日
B. 4月15日
C. 4月17日
D. 4月18日
解析:本问涉及合同的生效时间问题。对于本问的理解,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以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对于以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的,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双方签字时间有先后的,以最后签字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本题中,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并签字盖章,表明陈某签字在前,三木公司签字在后,三木公司签字的时间即为合同的成立时间,亦为合同的生效时间。本时间应为4月4日。第二,承诺生效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本题中,对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视为要约行为,三木公司4月4日签字,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故该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本问的出题人可能是按照第二种情况理解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巳
4.根据陈某、三石公司、三木公司、九龙公司之间在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B,C)
A. 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只有在陈某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该行为方为有效
B. 三木公司在完成销售行为后,由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其报酬,享有依交易习惯确定的报酬请求权
C. 三木公司对其与九龙公司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D. 九龙公司对该批设备的质量问题既可以向三木公司主张,也可以向三石公司主张其请求权
解析:依据上述分析,由于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处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该行为不属效力未定的行为,而属有效行为。故本题A选项错误。同理,依据上述分析,三木公司与三石公司的合同为行纪合同,因此,三木公司依据行纪合同如未约定报酬,可享有依交易习惯确定的报酬请求权。同时,三木公司对九龙公司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故B,C选项是正确的。九龙公司对该批设备的质量的瑕疵请求权只能向三木公司主张,不能向三石公司主张,故D选项是错误的。本题正确选项为B,C。
5.对三木公司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九龙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C,D)
A. 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B. 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是效力待定的行为
C. 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因而应当得到委托人同意
D. 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又未经委托人同意,因而只有在三木公司补偿其差额的情况下,该买卖才对三石公司发生效力
解析:正如以上分析,三木公司与三石公司之间的合同为行纪合同,依《合同法》第418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印选项是正确的。
6.该批设备闲置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被意外烧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D)
A. 陈某
B. 三石公司
C. 三木公司
D. 九龙公司
解析:依上述分析,三木公司和三石公司的合同为行纪合同,而行纪合同是由存在必然关联的委托合同和买卖合同组成的,即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为委托关系,受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为买卖关系,委托关系是为买卖关系服务的。依《合同法》第142条、第147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本问中,货物已经交付给九龙公司,且存放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只不过该批货物的使用说明等资料未交付,故该批货物的风险责任应由九龙公司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7.著名学者甲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甲于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该手稿扉页上题有“吾将不久于人世,谨以此绝笔赠吾至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乙依遗嘱秘藏之。1991年乙病故,其继承人丙获得该手稿。1994年丙将该手稿借于学者丁,供其研究甲的生平时参考。丙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丁应允。1996年,丁在征得甲的继承人戊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请根据以上事例回答以下各题中所列的问题。对有关当事人权利的认定,下列意见中何者正确(AB)
A. 甲虽已去世,但其著作仍受法律保护
B. 丙享有手稿的所有权,但不享有手稿的著作权
C. 丁享有手稿著作权中的作品使用权
D. 戊作为甲的继承人,有权摄定将手稿发表
解析:本题涉及作者、作者的继承人、作品的借阅人所享有的权利问题。作者对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同时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等财产权。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修改权为作者永远享有。对于发表权,应区分情况: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明确表示不发表的,其继承人不得发表;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其发表权可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享有,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享有。本题中,A、B选项均正确,因为该两选项涉及作者的权利问题。C选项中的丁既不为作者,又不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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