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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练习试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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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练习试卷10

不定项选择题

1.营业地在我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英国的乙公司订购电脑2000台。合同规定,电脑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上海,2004年7月2日纽约港装货,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问题。货物于2004年7月2日装船,但是外包装有破损。乙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乙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上海港后,甲公司发现,电脑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脑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乙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乙公司负责,并建议甲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以上情况,回答(A,C)

A. 乙公司应对船公司承担责任

B. 乙公司不应对船公司承担责任

C. 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 乙公司不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乙公司应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作为托运人,在交付的货物包装有问题的情况下,以保函换取了清洁提单,即对承运人承担了保证货物品质的责任。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适用,并且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缔约国,这两个条件使《公约》对该合同产生拘束力。根据《公约》第35条,卖方有义务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包装方式对货物进行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视为与合同不符。

2.下列关于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B)

A. 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

B. 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保函对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外的第三人无效

C. 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是违法的

D. 船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清洁提单的签发是基于乙公司的保函,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主张责任

解析:船公司应承担责任。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该保函仅在船公司和托运人之间生效,船公司不得以保函对抗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

3.若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则保险公司应如伺对待甲公司的索赔?( )(B,D)

A. 保险公司可以保函不合法为由拒绝赔偿

B. 若无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可以货物属于因为包装不当导致损失为由拒绝赔偿

C. 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因为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也须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得对乙公司索赔

D. 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因为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也须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后即取得对乙公司赔偿请求权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243条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货物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保险合同中无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依据《海商法》第243条的规定不赔。如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向甲公司赔偿,并代位取得向船公司索赔的权利。

4.长城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 )(C)

A. 无效

B. 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 有效,其责任由长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D. 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承担;长城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其不能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可以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但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故正确答案是选项C。

5.下列关于公司名称的说法,( )是正确的。(D)

A. 公司名称权是一种人身权,但不是一种财产权

B. 公司名称权是一种财产权,但不是一种人身权

C. 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不同行业的企业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字

D. 冠以“中国”字样的公司,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解析:公司名称权既是一种人身权,又是一种财产权。而且,在同一登记辖区内,相同行业的企业才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字。因此,选项A、B、C错误。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只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因此D项正确。

6.2000年1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五环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C)

A. 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B. 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C. 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D. 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有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解析:为了体现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定程度的人合属性,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选项C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7.甲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的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三年营利,决定对外投资,于是向其法律顾问咨询相关法律规定,法律顾问的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C)

A. 公司只能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且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B.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C.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D.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且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解析:《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8.蓝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某发生交通意外,无法主持董事会,则( )(B)

A. 由谢某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

B. 由副董事长主持

C. 由谢某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D.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解析:《公司法》第102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9.甲乙两同学是参加今年司法考试的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就公司法的相关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甲的观点如下:(1)禁止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乙的观点如下:(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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