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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练习试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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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练习试卷3

不定项选择题(含3小题)

某公司职员李某在经其婆婆吴某同意后,于2004年6月22日为其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20年,指定受益人为吴某之孙、李某之子赵乙,时年12岁。2006年2月,李某与被保险人之子赵甲离婚,法院判决赵乙随赵甲共同生活。2006年5月,赵乙病故。2006年6月20日被保险人吴某在与邻居争吵时,被邻居陈某杀害。7月,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某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李某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请回答下列问题。

1.以下有关保险金赔付的说法,正确的是:(B)

A. 李某因离婚而对吴某无保险利益,因此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B. 保险公司不得拒绝赔付,保险公司应向赵甲支付保险金

C. 保险公司不得拒绝赔付,保险公司应向李某和赵甲支付保险金

D. 保险公司不得拒绝赔付,保险公司应向赵乙支付保险金

解析:本题考查了两个知识点。第一,人身保险利益在时间上的效力与财产保险不同,只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事故发生时有无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二,《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因此,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本题中受益人赵乙先于被保险人吴某死亡,保险金应支付给吴某的继承人赵甲,故B项正确。

2.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 在保险公司未支付保险金之前,李某或赵甲放弃对邻居陈某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B. 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之后,李某或赵甲放弃对邻居陈某的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C.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享有向陈某追偿的权利

D.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陈某追偿的权利

解析:《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陈某追偿的权利,故本题D项为正确选项。

不定项选择题(含4小题)

2002年10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募集成立了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股本总额为1.5亿元人民币,公司一向经营良好,是当地的利税大户。2006年3月该公司成功实现上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请回答以下面问题。

3.以下是甲、乙、丙、丁、戊经过协商草拟的章程草案中的部分内容,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A)

A. 公司注册名称: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B.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除尘器、气力输送设备、烟气脱硫设备等环保产品、电控设备、气压容器、其他钢结构件的生产、销售、安装和服务

C. 总经理乙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D. 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数为1000万股,甲认购100万股,以其环保新技术专利作价700万元及现金300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

解析: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本题中公司章程草案的全部内容均为必要记载事项。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所以A项不正确;B项为公司经营范围,是正确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所以C项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对于出资的规定。因此,本题答案为A项。

4.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成立了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中关于监事会的规定合法的是:(D)

A. 该公司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五年,以保证监督工作的连续性

B. 该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但为加强监督工作,该公司总会计师可以兼任监事

C. 为维护股东的利益,该公司监事会由股东组成

D. 为监督董事会决议拟定和议事规则,该公司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而不是5年,故A项错误;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故B项中总会计师兼任是错误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除股东代表外还应有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故C项中监事会人员构成错误;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属于监事的正常职权,故D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D项。

5.信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5月由于管理层投资决策失误,导致公司严重亏损,截至2007年5月20日,经核算证实,累计亏损达到5500万元。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情况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A)

A. 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6月3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 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用发行股票的溢价款来弥补该亏损

C. 国务院证监会暂停了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

D. 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用其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来弥补该亏损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该公司亏损5500万,股本总额1.5亿,超过1/3,故A项正确;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可用于弥补亏损,故B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被暂停股票上市的五种情形,该公司均不符合,故C项错误。《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项。

甲、乙、丙、丁、戊等20人为成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中甲的出资额为50%,乙的出资额为20%,丙的出资额为10%,丁与戊的出资额各为5%,其他15人的出资额共占10%。公司连续6年未进行分红。公司有债权人A、B、C三人,现公司决定分立成两个有限责任公司大成有限公司和宏图有限公司,公司在未通知其他15个股东的情况下由甲乙丙丁戊五人召开了股东会,会议中,甲乙丙三人投票赞成公司分立,丁与戊投了反对票。甲乙丙认为已经经过绝对多数通过,公司可以分立。成宏公司在10天内通知了A、B、C三人,将公司分立为大成有限公司

6.关于成宏公司分立时所召开之股东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C,D)

A. 该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因为已经经过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多数通过了

B. 该股东会的决议无效,因为该股东会的召开未通知其他15名小股东,因此程序不合法

C. 其他未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股东会的决议

D. 股东申请法院撤销该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的60日内进行

解析:《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A选项不正确,因为股东会召开未通知其他股东,所以程序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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