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练习试卷11
单项选择题
1.甲和乙是两兄弟,和父亲一直住在A市。甲父住在A区,甲住在B区,乙住在C区。父亲去世后,甲乙在赡养费和丧葬费分担以及遗产分割问题上产生纠纷,甲在屡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在A市C区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自己替乙分担的5万元丧葬费,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乙认为根据甲父的遗嘱,甲没有对其住房的继承权,要求法院将甲父遗留的住房判归自己所有。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C)
A. 将乙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 中止对甲诉乙一案的审理,在审理完甲乙之间的住房纠纷之后再继续审理
C. 告知被告乙另行起诉
D. 受理乙的起诉后,将全案移送给A市A区法院审理
解析: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的进行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须在本诉进行过程中提出,并且受诉人民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通常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管辖权,但是如果反诉属于另一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则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就无权管辖,应告知被告另行起诉。本题中,甲和乙之间的遗产分割纠纷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即A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C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乙另行起诉。C项正确。
2.A市某邮政储蓄所和当地的一家快递公司签订合同,由其给客户传递文件。快递公司员工甲某由于疏忽,对客户乙的汇款单延误多日才送达,致使该汇单被寄回。后乙以储蓄所服务不尽职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请问本案被告该如何确定?( )(B)
A. 以该邮政储蓄所为被告
B. 以管辖该储蓄所的上级邮政局为被告
C. 以甲所在的快递公司为被告
D. 以快递公司和上级邮政局为共同被告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的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邮政储蓄所并没有营业执照,因此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以管辖该储蓄所的上级邮政局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本案中甲的延误行为应当首先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而快递公司又是根据和储蓄所之间的合同为储蓄所服务的,是一种雇佣关系。储蓄所必须直接对客户负责。快递公司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因此C、D错误,B项正确。
3.甲、乙、丙3人共同投资开办一个送水公司,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名称为“清泉送水公司”。甲为公司的经理。后该公司同订户之间因为送水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被订户起诉至人民法院。那么本案中的被告应当是:( )(D)
A. 甲、乙、丙3人为共同被告
B. 甲为被告
C. 甲和清泉送水公司为共同被告
D. 清泉送水公司为被告
解析:由于三人已经投资设立了公司,因此诉讼当事人理应是该公司,而不是股东。
4.某甲死后将一名贵玉器随葬,丙闻讯后盗掘甲墓偷走玉器,盗墓过程中甲的遗体受到了破坏。后丙被抓获归案,甲的儿子非常气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乙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C)
A. 以法无依据,不予受理
B. 以甲为原告,丙为被告
C. 以甲子为原告,丙为被告
D. 以甲子为原告,但以甲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因此本案中死者甲本身不能作为原告,而应当由其儿子充当原告,A、B错误。而原告作为基本的当事人,其诉讼地位是独立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所以D错误,C正确。
5.北京红星公司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消费者起诉至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红星公司董事会召开特别会议,罢免了原董事长王五的职务,并重新任命张三为董事长。根据这一情况,下列判断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B)
A. 因为红星公司撤换了法定代表人,因此诉讼应当重新进行,王五代表红星公司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
B. 王五的诉讼行为有效,张三提供证明后,诉讼继续进行
C. 张三无需向法院提供证明,即可接替王五进行诉讼
D. 应当由王五和张三共同代表红星公司进行诉讼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39条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6.北京登山爱好者协会是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民间团体,王某被该协会会员推举为协会主席,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一日,王某在为协会购买登山装备的过程中,同经销登山器材的山友公司产生纠纷,虽经协商,但无法解决纠纷。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山友公司。则下列说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A. 北京登山爱好者协会并非法人,应当由王某以个人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B. 北京登山爱好者协会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C. 王某应当作为协会的代表人进行诉讼
D. 北京登山爱好者协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聘请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北京登山爱好者协会是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符合民诉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规定,可以独立地参加诉讼。
7.甲承包了一片林场,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乙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畅而迟迟没有偿付货款,甲屡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所欠款项。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乙公司被丙公司合并。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C)
A. 中止诉讼,由丙公司选择是否继续参加诉讼
B. 终结诉讼,告知甲另行起诉丙公司
C. 由丙公司承担乙公司的诉讼地位,继续审理
D. 由丙公司承担乙公司的诉讼地位,重新审理
解析: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因此此案中合并乙公司的丙公司应当承担被告的诉讼地位,A、B项错误。本案属于诉讼承担的情况,已经经过的庭审审理过程对丙公司继续有效,所以C正确。
8.在下列案件中,追加当事人的做法正确的是:( )(C)
A. 丙为甲乙间的借贷合同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在乙因甲拖延还款而起诉丙时,法院应当将甲追加为共同被告
B. 甲和弟弟乙共居祖宅,甲在东屋,乙住西屋,共用天井和厨房。甲和丙结婚后约定财产共有,三年后因感情不和丙向甲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追加乙为第三人
C. 某网络公司开办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班,该公司聘期了某学校某社团的研究生授课,上课费则由学生寄至该社团的帐户上。后报考学生与网络公司发生纠纷,诉其于法院,法院将某社团列为共同被告
D. 某甲在乙个体经营的烤肉馆担任服务员,一次在换火时不慎将顾客丙烫伤。丙向法院起诉乙索赔,法院列甲为共同被告
解析:追加当事人通常出现在共同诉讼和第三人的场合。是法院对私人之间诉讼的干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A项中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诉意见第53条,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债权人享有选择权,所以A项错误。离婚牵涉到财产分割,而该祖屋由甲和乙共同共有,而甲和丙离婚后就甲所享有的房屋财产份额共同共有。甲和丙的房屋分割问题只有在解决了甲和乙之间的房屋分割问题之后才能解决,因此法院应当中止甲丙之间的财产分割审理,在处理完甲和乙之间的房屋分割问题之后再继续审理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18311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