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练习试卷3
不定项选择题(含2小题)
张某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张某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张某牵着该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女儿玩耍的李某。于是,两人聊起来,未顾及小孩,结果李某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疗费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李某要求张某承担其女儿的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刘某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某认领。李某也向刘某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张、刘二人均以李某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某的请求。回答下列各题。
1.(A,B,C,D)
A. 张某应赔偿李某女儿医疗费
B. 张某应赔偿李某女儿精神损害赔偿金
C. 监护人李某监护失职,可以适当减轻张某赔偿责任
D. 张某应将宠物狗返还给刘某,但可以要求饲养费用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某应赔偿李某女儿的医疗费5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由于监护人李某监护失职,可以适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张某应将宠物狗返还给刘某,但可以要求饲养费用。理由如下:第一,动物侵权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作为动物管理人,没尽到管理职责,负赔偿责任。第二,对于人身权的侵害,导致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负精神损害赔偿金。第三,李某对女儿监护失职,可以适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第四,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张某应返还失散的饲养动物,但可以要求支出的必要费用。
2008年春季,广州某公园举办宠物展。张明(19周岁)约女友王梅(20周岁)去参观,二人进入公园大门时未注意“严禁触摸展览的宠物”的告示。在一层台前,王梅对张明说道:“把那只迷你小狗抱过来让我看看。”张明随即去抱小狗,由于用力过猛将小狗捏死。张明一害怕,起身时将身后的周听所拿的宠物玩具打碎。现查明:小狗为游军所有,价值1000元;宠物玩具价值100元。对于本案,问:
2.(D)
A. 由张明承担
B. 由王梅承担
C. 由张明、王梅分别承担一半
D. 由张明、王梅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本题中王梅的行为属于教唆行为,因此,根据《民通意见》第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因此应由王梅与张明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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