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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练习试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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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练习试卷1

单项选择题

1.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对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对于交付的理解是,首先交付必须基于权利人的意思,如果权利人没有使受让人取得某动产物权的意思,而受让人自行占有该动产的,不构成现实交付。选项B中,乙虽付款,但是甲并未交付名画于他。因此乙并未获得名画所有权。选项C中,虽然甲和丙对名画的买卖已经达成一致,但是由于没有交付从而导致丙无法取得该画的所有权。选项D中,虽然丁实际占有了该画,但是并非基于甲的交付,丁也无法获得该画的所有权。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A。

2.刘启蒙将自己喂养的一头耕牛以2200元价格卖给同村村民王风阳。王风阳因家中现金有限,遂先支付给刘启蒙700元,约定第二天再支付1500元给刘启蒙。然后刘启蒙把牛牵回家。没想到当晚雷电交加,耕牛被雷电击死在牛棚里。第二天王凤阳过来得知情况后,遂要求刘启蒙退回700元钱。刘启蒙不同意归还。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B)

A. 采取迟延交付部分款项系双方约定,买卖在第一天已完成,牛的所有权属于王凤阳

B. 双方对牛的所有权的移转未作约定,牛的所有权在交付前属于刘启蒙

C. 牛被雷电击死,属意外事件;应按公平原则,刘启蒙、王凤阳两人分担损失

D. 牛的死亡虽非刘启蒙过错,但它是在刘启蒙家里被击死的,所有权属于刘启蒙,因此刘启蒙应承担主要损失

解析:《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除外。本题中,刘启蒙的耕牛没有交付,所有权仍归刘启蒙,刘启蒙应承担意外灭失的风险。

3.甲向乙购进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5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运运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将该批玉米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5月4日由于遇到山洪爆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玉米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

A. 甲承担

B. 乙承担

C. 丙承担

D. 甲与丙分担

解析:解答本题首先需要确定,本案所涉合同义务履行地点与时间。《民诉法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亦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据此,甲乙的合同履行地点为S市,乙为甲代办托运之后,其交付义务即已完成,标的物所有权转归甲,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时,风险由甲承担。同理,甲丙的合同履行地点为M县火车站,在交付之前,风险由甲承担,交付之后,风险由丙承担。本案风险发生在乙向甲交付之后、甲向丙交付之前,故由甲承担。

可能会有人认为,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由丙承担风险。这涉及到如何解释该条所谓“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的问题。如果仅仅指当事人对“风险承担”的约定,从题干上看,本案当事人并未直接约定风险由谁承担,似乎应该适用本条。但笔者认为,当事人已对履行地点作出了约定;而根据履行地点能够依法推知风险的承担方,故可以认为当事人已另有约定,即,即使当事人未直接就风险的承担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只要根据他们之间的其他约定能够依照法律规定推知风险的承担者,就属于“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列。否则,不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能得到尊重,而且将导致法律体系的矛盾。

4.安徽省某超市向山东省某畜禽饲养公司购进了一批鲜活家禽,双方约定由畜禽公司代办托运。超市支付价款后,畜禽公司将7000只活鸡按约定交予某物流公司。当天物流公司将7000只鸡装车后停放在公司车库准备第二天运送,不料当晚公司车库遭雷击失火,该批活鸡全部烧死,超市无法销售。该批活鸡的损失由谁承担?( )(C)

A. 畜禽公司

B. 物流公司

C. 超市

D. 按公平原则,买卖双方分担

解析:《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由此可知,C为正确选项。

5.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于2005年8月17日提货,但其因没有安排好汽车而未能提货。当天傍晚,下起了雷阵雨,出卖人的仓库遭雷击起火,货物被烧。应如何确定损失的承担?( )(C)

A. 双方分担,因为谁都没有过错

B. 出卖人,因为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

C. 买受人甲,因为他未能按时提货

D. 出卖人,因为货物是在其控制之下

解析:《合同法》第143条明确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正是因为甲未按时提货,在迟延履行时发生了标的物的意外灭失。

6.甲有3只羊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2000元。”乙牵回了3只羊,未付款。现在试用期限届满,乙决定购买该3只羊,但5天前甲与丙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该3只羊卖给丙,未说明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现丙由于不能取得该3只羊,欲起诉甲,依照法律,甲不应承担何种责任?( )(A)

A. 缔约过失责任

B. 违约责任

C. 赔偿损失

D. 继续履行合同

解析:在本案例中,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发生主观上的履行不能,对于这种情形,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与本题干不符。

7.甲乙订立微波炉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内,如微波炉出现质量问题,由甲予以更换。5月2日,甲交付微波炉,8月3日,甲要求乙付款,乙称微波炉质量有问题,要求解除试用合同。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 微波炉质量有问题,乙可解除合同,不须付款

B. 甲的微波炉有质量瑕疵,乙超期使用,双方均有过错,分担责任

C. 试用买卖已转为普通买卖,乙应当付款

D. 因微波炉质量存在瑕疵,普通买卖合同不成立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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