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17
分析题
1.2006年2月的一天,一男子驾车闯红灯被警察拦住,警察查明驾车人因要将其突发急病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而闯红灯。对此行为之性质与法律责任,两警察持不同意见,警察小盖认为任何情况下违法交通规则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警察老向则认为驾车人为抢救病人,违反规则实出于不得已,因而不应受处罚。
请对两位警察在法律推理方式上的区别作出分析。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以法律和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行使逻辑方法;二是辩证逻辑方法。法律推理按照这两种方法可以分为形式推理、辩证推理两大类:(1)形式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2)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最佳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的推理方法。辩证推理具有如下特点:1)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的过程;2)辩证推理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3)辩证推理必须建立在事务的客观基础之上;4)辩证推理是法院经过对具体事务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出的复杂推理过程。
根据以上的原理可知:本案中警察小盖使用的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即从一般到特殊的的推理。推理过程为:违反了交通规则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驾车人违反了交通规则,所以驾车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管在什么情况下违反的交通规则。
本案中警察老向所使用的推理方式是辩证推理,它是面临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违反交通规则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驾车人违反了交通规则;同时,驾车人违反交通规则是为了抢救病人,是特殊情况,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由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作出选择:驾车人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解析:
2.甲欲杀乙,便亲自做了一个蛋糕,并偷偷在其中放上了毒药。次日,乙过生日,甲便命自己的徒弟将“蛋糕”送去。实际上,丙前一晚碰巧看见了甲在蛋糕中放毒药,但鉴于甲是自己师父,便没有多说什么,将“蛋糕”送给了乙。乙吃了有毒的“蛋糕”后死亡。
问题:对甲和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甲以为丙并不知道自己在蛋糕中放了毒药,而命丙将蛋糕送给乙吃,其行为本应属于间接正犯。而事实中甲发生了认识错误,丙已经知情,但这并不足以对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产生影响。甲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丙若不知道蛋糕有毒而将其送与乙则属于间接正犯中的被利用者,无须负刑事责任。但是丙是在知情情况下送去的,其虽未与甲同谋,但是主观上对于甲毒害乙是持有一种的肯定的态度。丙应当是甲的片面帮助犯,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同样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性质责任。
解析:
3.被告人孙洪刚,男,23岁,工人。
被告人孙洪刚于1998年8月11日下午3时许,驾摩托车载一人经某市南环路时,恰遇被害人杨亦军(时年21岁)也驾驶另一辆摩托车经南环路口向西行驶。孙洪刚一时性起,驾车跟上,并超速超过杨的摩托车,然后减速。当杨的车加快时,孙的车也加快,杨的车速减慢时孙的车也减慢,故意压着杨的车行驶。当两车行驶到某一路段时,被告人孙洪刚突然向右偏驶,致杨的车前轮撞到孙的车后轮右侧的消声器上,使杨的车失去平衡,连人带车向左跌倒,造成杨的头部撞向路边巨石,血流不止。被告人孙洪刚回头一看,发现情况不对,立即将杨亦军送到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某交警队管理科鉴定,此次事故双方均有责任。孙、杨二人均违反了交通规则,但孙应负主要责任,杨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该案经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同年10月27日向同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洪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向人民法院移送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以及证据,被害人杨亦军的父母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于11月9日开庭审理。
1998年11月4日,某区人民法院书记员高明向被告人孙洪刚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孙洪刚提出已委托正大律师事务所江朋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现在要追加自己的高中同学李彤担任辩护人,高明说:“他与你有利害关系,不能担任你的辩护人。”孙表示同意。
1998年11月7日上午,该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告知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由书记员高明向被告人孙洪刚的辩护律师江朋下达了传票,传唤其于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辩护。
但是,11月8日,被告人孙洪刚因急性阑尾炎手术住院,无法到庭。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所有卷宗材料已经主审法官审阅,况且被告人也委托了辩护人,遂决定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案件。
1998年11月9日上午8时半,该人民法院书记员高明从办公室出来,一手拿着有关案卷材料、笔录纸等,一手拿着刷有浆糊的公告,该公告的内容是:“被告人孙洪刚故意伤害案于1998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高明先走出大门,将公告贴在法院门口右侧的布告栏内,然后走进法庭,于当日上午9时准时开庭。
1998年11月9日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洪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被害人杨亦军家属所有经济损失。收到判决书后的第2天,被害人杨亦军的父母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过轻,于是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区人民检察院也认为被告人孙洪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定性不准,量刑不当,于11月16日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的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某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便于11月2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某区人民检察院。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的上诉决定适用第二审程序于12月2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11月23日通知某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及时通知其查阅案卷,故拒绝出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洪刚与被害人杨亦军两家过去合开钟表店时有过矛盾,事发前,杨亦军曾写匿名信揭发孙洪刚是流氓,有强奸妇女的问题,此次孙洪刚在路遇杨亦军后,即产生报复念头,并造成杨亦军伤害致死。因此,直接作出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洪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杨亦军家属所有经济损失。
问题:请问本案的诉讼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1.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以及证据是错误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限制在四个方面:一是起诉书;二是证据目录;三是证人名单;四是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照片。
2.人民法院应当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本案中某区人民法院决定于1998年11月9日开庭,那么至迟应当在1998年10月29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因此于1998年11月4日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据此,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时间顺延至1998年11月14日以后进行。
3.人民法院书记员高明以孙洪刚的高中同学李彤与其有利害关系为由,不允许其追加李彤为自己的辩护人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每个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当然,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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