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练习试卷13
不定项选择题
1.有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论,哪项是正确的? (C)
A. 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B. 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有效
C. 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D. 以上评论都不正确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对6个月内的试用期的长短进行约定,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劳动合同中延长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规定,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2.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C)
A. 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正确的,因为这是该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小毛不能搞特殊
B. 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正确的,因为小毛试用期满考试不合格
C. 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不正确的,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
D. 上述说法都不正确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有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与有效劳动合同内容有冲突时,用人单位内部规章不能排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森林大酒店和小毛约定了小毛的月工资3000元,就具有法律效力,森林大酒店不能以其长年的经营习惯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因此,既然森林大酒店和小毛劳动合同有5年期间,在这5年期间,除非出现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森林大酒店应依约支付小毛月工资3000元,其降低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由此可见,本题应选C项。
3.本案中,森林大酒店的过错为下列哪项所述? (A,B)
A. 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内容违法
B. 不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
C. 在试用期期满时进行考试
D. 以上都是该森林大酒店的过错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和《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本题中A、B两项为森林大酒店的过错。C项为森林大酒店的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项。
4.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额的80%,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了该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此时其他仍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而收购人应当收购的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A)
A. 此时即可
B. 待收购人继续购入股票直至所持股票达到该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
C. 如果此时收购人停止收购,那么其他股东没有这一权利
D. 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解析:《证券法》第97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由此可见,只要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此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就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而收购人应当收购。本条经过重大修订,请注意强制缔约义务的条件,故A项当选。
5.某玩具厂准备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以下情况中,只要劳动者不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 (B,C,D)
A. 栾某在该玩具厂工作5年后,离职到某百货公司工作了2年,然后又回到玩具厂工作5年。
B. 玩具厂在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晁某在该厂连续工作了20年,且还有6年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C. 夏某与玩具厂连续订立过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年年被评为优秀员工
D. 玩具厂自用工之日起已经2年,一直未与孙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问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选项B、C、D可选。选项A中栾某的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因此不选。
6.根据《劳动合同法》,以下关于劳动者义务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B)
A.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B.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约定服务期和约定保密事项
C.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1年
D.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23条和第25条的规定,A、B两项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故C错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D错误。依题意,A、B项当选。
不定项选择题(含4小题)
7.碧海公司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于2006年3月8日持有蓝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5%,请回答下列问题。 (A,B,C)
A. 公告该情况
B. 最迟于2006年3月11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C. 最迟于2006年3月11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D. 2006年3月13日前不能买卖蓝天公司的股票
解析:《证券法》第86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根据上述规定,碧海公司在3月11日前不能买卖蓝天公司的股票,故D项错误。A、B、C项均正确,故当选。
8.(A,B,D)
A.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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