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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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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108

单项选择题

1.陶某的妻子生下一女婴,有先天性下肢残疾,并因脑积水患有痴呆症。陶某对此十分不满,心理十分不愿意养育这个孩子,于是背着妻子将孩子扔在医院的花园里。骗自己的妻子说孩子由于患病,必须继续住院治疗,让妻子先回家。之后过了两天,又欺骗妻子说孩子由于抢救无效死亡了。而孩子被医院的工作人员救起,一面治疗,一面经过多方寻找找到陶某。经过劝解,陶某将孩子抱回家中。请问陶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 )(A)

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遗弃罪

C. 构成故意伤害罪

D. 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从本案来看,陶某并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死亡,这一点从他把孩子放在医院的花园的行为就可看出,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陶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对孩子具有抚养的义务。但是陶某因为孩子先天残疾,就任意地将孩子遗弃,属于“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不过在本案中,陶某经医院的劝解后,将孩子抱回家中。由此可见陶某的遗弃行为并非“情节恶劣”,不符合遗弃罪的犯罪构成,因而陶某的行为不构成遗弃罪。所以A是正确的选项。

2.甲与某市领导乙关系甚好。乙在任期间将建设用款500万据为已有,后来有人检举乙的行为。乙嫌随身携带巨款不方便,于是找到甲,希望甲协助将资金转移到国外。甲欣然同意,以汇给自己在国外读书的女儿的名义,将这500万汇往国外。请问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B)

A. 贪污罪的共犯

B. 洗钱罪

C.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 包庇罪

解析:《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根据该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以本案中甲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犯罪构成。B是正确的选项。

3.赵某雇三轮车工人庞某,让他将彩电拉到修理店修理,庞某蹬车走在前面,赵某在后面紧紧跟着。途中经过一家商店,赵某让庞某停车,自己进店去买香烟。庞某趁赵某暂时离开,蹬车逃回家中。则庞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B)

A. 盗窃罪

B. 侵占罪

C. 抢夺罪

D. 诈骗罪

解析:侵占罪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尽管行为人最后将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但是在此之前行为人首先是以合法方式占有财物的。所以,侵占罪与盗窃罪主要的区别就在于财物所有人对于行为人是不是具有委托保管的意思。在本案中赵某雇庞某拉彩电,庞某就要负责将彩电完好、按时的送到指定地点,在整个过程中庞某都在实际的保管着彩电,这时其履行运送义务所必须的。尽管赵某一致紧紧跟着,但是这时财物的占有已经发生了转移,没有这种对财物的占有权,庞某根本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庞某依照运送货物的委托关系而合法占有赵某的财产,其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占罪。所以应当选B。

4.甲是A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其朋友乙做服装生意,但因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资金周转极为困难,因此乙要向中国银行贷款,但由于没有适当的担保,乙也不具备清偿能力,银行拒绝放贷,甲于是以A公司的名义为乙提供了200万元的担保。乙顺利获得贷款,但由于经济愈发不景气,其服装严重滞销,后终破产,A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则对于甲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B)

A. 甲的行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B. 甲的行为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C. 甲的行为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

D. 甲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A项不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之一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长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所以本题中的甲是犯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高级管理人员,B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由于甲在主体上不适格, C项不正确。最后,骗取贷款罪侵犯的法益是银行的资金安全,而本案中受害的单位却是A上市公司,故D也不正确。因而本题答案为B。

5.1989年,甲经人介绍,与乙结识,当年年底成亲,大摆酒席颇为风光。2001年,乙与人合伙到梅州做饮料生意,甲一家搬到梅州,但好景不长,乙的生意一日比一日差,乙经常打骂甲,将甲当成了“出气筒”,并私下拟订了一份“离婚书”,要甲签名了结这段婚姻。甲泪如雨下,心灰意冷地签了名,带着三个儿女回娘家。回娘家的日子并不好过,加上弟弟要结婚,急需房子,甲一家四口只能腾出房子。就在甲为难的时候,隔壁村40岁出头仍未婚的丙出于同情,对甲嘘寒问暖,还不断接济他们一家。甲为之感动,2007年就以夫妻名义与丙住到一起去,后双双出外打工,又生下两个女儿。请问丙和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D)

A. 丙构成重婚罪;甲不构成重婚罪

B. 丙不构成重婚罪;甲构成重婚罪

C. 丙和甲都不构成重婚罪

D. 丙和甲都构成重婚罪

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在本案中,虽然甲和乙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双方擅自订立的“离婚”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尔后甲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甲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丙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生活在一起,所以他俩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因而D足正确的。

6.肖某是某复合厂工人。某村欲办工厂,听村民杨某介绍,得知肖某所在的工厂投资少、效益好,于是由村支书、会计和杨某到该厂考察。村支书考察后决定新办的工厂主要生产铝铂制品,因需要购置设备,故决定请肖某代为购买,并由该村承担车票和食宿费等,但没有报酬。肖某与某机械厂联系,并跟该厂厂长赵某说: “有一个村想买复合机,我想从中间抽点钱,你们把价格弄高点。”次日,在该村村支书等人看机器时,赵某将价值8000元的复合机说成是14000元,该村村支书付款提货。之后肖某从赵某手中拿走 6000元。则肖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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