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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公司法章节练习试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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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公司法章节练习试卷8

案例分析题(含5小题)

一审原告——南京太极客运公司起诉声称:我公司隶属于南京太极电子公司,被告南京市民政局作为我公司的主管局派工作组到我公司行使经理职权,阻挠法定代表人行使经营管理权并阻止我公司正常的企业年检,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故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决定”和“通知”,判决被告停止侵犯企业自主权的行为。被告——南京市民政局辩称:原告是我局以南京太极电子公司的名义申请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20张出租客运经营许可证是南京市政府为扶持民政企业无偿划拨给我局,我局拨给原告经营的。因此,我局是原告的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原告的政府主管部门,我局有权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解聘、委任、招聘厂长;根据原告的章程,我局亦有权任命原告的法定代表人。1997年底南京太极电子公司与原告之间矛盾突出,为制止混乱状态,维护原告的正常经营,我局采取了派驻工作组等措施,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原告于1998年4月22日起诉,我局9号文件1月9日下发,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南京市民政局宁民办(1998)9号文件的决定和宁民办(1998)075号文件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

南京市民政局上诉称: (1)太极客运公司是由南京市民政局实际投资并向南京市政府申请了20张出租车营运证以后开办的,太极电子公司是虚设的出资人; (2)按照太极客运公司的章程规定,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上诉人任免,太极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满后,上诉人派临时工作组负责被上诉人的经营管理,是主管部门的正常职责范围,没有侵犯他的合法权益。

1.南京市民政局与太极客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  )。(A,C)

A.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B. 政府作为市场管理者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C. 政府作为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D. 政府作为宏观调控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解析:

2.太极客运公司的性质属于(  )。(A)

A.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B. 集体企业

C. 私营企业

D. 股份有限公司

解析:

3.一审法院的判决(  )。(D)

A. 正确,因为南京市民政局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干预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B. 不完全正确,虽然南京市民政局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干预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因此,应予以撤销

C. 错误,因为南京市民政局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干预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也不能撤销

D. 错误,因为南京市民政局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政府主管部门作为投资者对企业的正当的管理行为

解析:

4.二审法院应当(  )。(A,D)

A. 撤销一审判决

B. 维持原判

C. 发回重审

D. 重新作出判决

解析:

某黄麻纺织厂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1996年11月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企业的账面资产略大于其负债。在此之前,于 1996年8月,该黄麻纺织厂通过工商部门成立了一家麻制品厂,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该黄麻纺织厂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其资产2 234.19万元和债务2 099.38万元划拨给这家麻制品厂。另外,在清算过程中还发现该黄麻纺织厂使用的土地总面积 178.73亩,都是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成立了清算组。 (本企业所处的市不是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

5.对于该麻制品厂的资产,法院应当(  )。(A,B)

A. 依法追回

B. 并人破产财产

C. 维持现状

D. 注销该企业

解析:

6.对于该黄麻纺织厂使用的土地应该(  )。(A)

A. 无偿收回

B. 作为破产财产

C. 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作为破产财产

D. 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来安置职工

解析:

7.法院应不应该受理此破产案件。 (  )(A)

A. 应该,因为该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B. 应该,因为是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

C. 不应该,因为该企业的账面资产略大于其负债

D. 不应该,因为债权人没有申请破产

解析:

8.清算组的职权主要有(  )。(A,C,D)

A.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并审查和确认债权人债权的数额和性质

C. 清理债权、债务

D.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解析:

新海公司申请埔申公司破产。埔申公司于1994年3月成立,注册资金400万元,于1996年停止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公司净资产300万元被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其主管公司亦下落不明。新海公司以埔申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埔申公司破产还债。账面上既未反映债务情况,也未反映资金使用情况,且有1030万元资金去向不明。人民法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共有20家债权人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占债权总额60%以上的债权人认为埔申公司财务混乱,许多债权债务尚未查清,埔申公司不具备破产条件,不同意埔申公司破产。法院认为:占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的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去向不明的资金占其企业资产的相当比例,且其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目前对债务人实施破产,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该院裁定如下:终结埔申公司破产还债程序,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9.法院裁定“终结埔申公司破产还债程序”(  )。(C)

A. 恰当,因为债务人财务状况混乱,无法查清其是否具备破产条件

B. 恰当,因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

C. 不恰当,因为破产还债程序尚未开始

D. 不恰当,应当是暂停破产还债程序,而非终结埔申公司破产还债程序

解析:

10.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B)

A. 不恰当,法院不能充当原告

B. 不恰当,案件本身是破产案件,是无法移送的

C. 恰当,发现线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 恰当,案件性质发生变化,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解析:

11.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应当(  )。(B,C,D)

A. 只关注本案的有关事项,不必过问其他案件的问题

B. 认真审查破产的条件是否具备

C. 防止债务人借破产逃避债务

D. 防止其他经济犯罪活动逃脱法律的制裁

解析:

12.法院最终没有受理此破产案件的原因是(  )。(A,B,C)

A. 根本原因是债务人不具备破产还债条件

B. 直接原因是债权人会议不同意债务人破产

C. 无法查清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还债条件

D. 牵涉到刑事犯罪问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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