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卷107
单项选择题
1.张某纠集王某等6人组成“黑龙会”,并自封为会长。为了使黑龙会能够发展壮大,张某鼓励王某等人要积极活动,结果王某等人在两个月内抢劫13次,并杀死4人重伤7人,劫得财物总价值达十万余元。但是上述犯罪行为中张某只参与了两次抢劫,劫得财物一万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致人重伤的案件中,张某只知道其中的一起;而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张某至案发时都并不知情。那么对张某应如何处理?( )(C)
A. 应认定为抢劫罪,抢劫数额以十万元计
B. 应认定为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故意杀人罪
C. 应认定为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D. 只能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以一万元计
解析:依照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可见如果可以认定张某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么即使该集团中某成员的犯罪行为并不被张某所知晓,也不影响将该罪行归责于张某。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观恶性突出,且对于集团的各种具体犯罪有一种概括的故意,另外在实践中首要分子往往躲在幕后,若坚持仅对其知情或者参与的罪行负责往往会导致首要分子逍遥法外。在本案中,张某纠集王某等人成立黑龙会,而对于所谓的“黑龙会”来说,犯罪就是集团存在的目的和根据,所以可认定该集团为犯罪组织,另外成员超过三人,成员比较固定,依法可以认定为犯罪集团。而张某作为集团的组建者和领导者,显然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有成员实施的抢劫、伤害和杀人案件承担刑事责任,所以C正确。当然,判断首要分子是否对某犯罪负责时,还要看该犯罪行为是否可以包含在犯罪集团的犯罪故意之内,若不能包含则即使是首要分子也无需为其负责,因为这是罪责自负原则的应有之义。例如一个典型的盗窃集团,若某个行为人盗窃之外还实施了强奸行为,则首要分子不用为强奸行为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某信用社工作人员甲利用记账、出纳业务一人办理之便,冒充储户填写活期取款凭条,不记人活期储蓄账和吸收储户存款记人活期储蓄账不记人现金收入登记簿的方法侵占库款共计10笔,合计总额为97300元。2008年1月18日,该信用社工作人员对甲.经手的账目进行审核,发现账目不平。被告人甲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产生毁账的念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甲用电水壶购买柴油藏于自己房间,并寻找理由使查账人员在自己房间里查账。中午,当查账人员就餐离开时,被告人甲将事先准备好的柴油倒在账簿上,点火将信用社的部分账目烧毁。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D)
A. 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一罪
B. 甲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牵连犯
C. 甲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想象竞合犯
D. 甲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
解析:牵连犯的成立要求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依照刑法理论的通说,这种牵连关系意味着实施某犯罪对于实施另一犯罪而言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实际上,正是因为实施A罪的情形下行为人必然会实施B罪,所以对行为人进行数罪并罚显得有失公平,牵连犯制度才应运而生。所以不可将牵连犯、牵连关系理解的过分泛化。在本案中,甲烧毁账簿时,信用社工作人员已开始对其经手的账目进行审核,甲明知审核的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而用事先准备的柴油将账目予以烧毁,其主观上是为了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毁灭罪证、逃避刑事追究、非法占用信用社资金的目的。但甲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已有并不需要实施毁坏账簿的行为,另外在甲毁坏账簿时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既遂,所以毁坏账簿的行为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的手段行为。另一方面,甲职务侵占也不必然带来毁坏账簿的结果,因此也不能认定毁坏账簿是职务侵占的结果行为。综上所述,甲涉嫌的两个罪名并不构成牵连犯。甲毁坏账簿的行为破坏了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且情节严重,可见甲的行为不仅侵犯单位财产的所有权,同时还扰乱了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只有认定其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并实行数罪并罚,才能获得罪刑均衡的效果。所以本题答案为D。
3.王大和王二是兄弟,二人一同抢劫了行人朴某,劫取财物总价值达2000元。朴某报案,但在公安机关尚未锁定犯罪嫌疑人之前王大到公安局投案,并向公安局交代了自己抢劫朴某的具体情形,但声称自己并不认识抢劫的同案犯,两人只是都盯上了朴某,便准备一起动手。后案件侦破,王二被抓获。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B)
A. 王大在案发之后投案,所以不成立自首
B. 王大并未将王二供出,所以不成立自首
C. 只要王大供述了王二的行为,即使他隐瞒王二的身份,仍认定成立自首
D. 王大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成立自首
解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由此可见,王大仅仅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并不能成立自首。只有当他如实供出同案犯王二以及王二的犯罪行为时,才能认定王大构成自首。所以本题的答案是B。
4.被告人罗某在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矿产开采许可证、爆破人员上岗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8年6月3日17时40分许,指挥其雇工甲、乙、丙在某采石厂界内,非法采石爆破作业,致三雇工被炸身亡。请问罗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B)
A. 危险物品肇事罪
B. 重大责任事故罪
C.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的是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损害的行为可能发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过程各阶段中的任何时候;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的是关于生产安全的规章制度,违章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在本案中,罗某由于未办理任何证照手续,属于无照施工经营范围,应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认定其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罗某指挥雇工非法采石爆炸作业的行为危害了包括被炸身亡的三名雇工在内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由于罗某并不希望事故的发生,对危害结果没有故意,所以其主观上应认定为过失;罗某指挥三名雇工非法采石爆破作业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这一行为违反了关于生产安全的规章制度,同时造成了三名雇工被炸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因而罗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选B。
5.甲为勒索财物将乙绑架,并打电话给乙之妻丙,声称乙“已被其绑架,要想赎人必须送5百万元过来”。但在拘禁过程中,因乙对其态度恶劣,并屡次对其辱骂,一怒之下将其殴打致死。之后甲又屡次打电话给丙,催其赎人。后丙报警,公安将甲抓获归案。问: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 )(C)
A. 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数罪
B. 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
C.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
D. 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的牵连犯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后的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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