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民法通则)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单项选择题
1.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经本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其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的是( )。(2011年单项选择第l题)(A)
A. 原配偶外出打工多年未回居住地
B. 原配偶再婚
C. 原配偶再婚后又离婚
D. 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又被宣告死亡
解析:本题考点是自然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婚姻关系。(1)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2)配偶再婚且后一婚姻正在持续的,不得自行恢复;(3)配偶再婚但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死亡的,也不得自行恢复。本题B、C、D对应上述三种法定禁止复婚情形。
2.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2011年单项选择第3题)(D)
A. 健康权
B. 名誉权
C. 肖像权
D. 配偶权
解析:本题考点是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分。现代法上人格权极为发达,身份权极为萎缩。人格权在学理上又分为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3.下列事由中,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2011年单项选择第4题)(C)
A.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B.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起诉次债务人
C. 债权人因地震无法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
D. 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准备起诉债务人
解析:本题考点是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总括起来有三大类:权利人起诉;权利人主张;义务人承认。本题中A项,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属于权利人主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以后重新起算;B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起诉次债务人属于权利人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以后重新起算;C项,债权人因地震无法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不属于上述i种情形之一,因此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止后继续计算,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D,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准备起诉债务人属于权利人主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以后重新起算。
4.2007年春节,甲向乙表示,如果乙当年考上大学本科,则甲赠送乙一台笔记本电脑,条件是乙在当年暑假辅导甲的儿子功课两周,乙表示同意。该行为的性质是( )。(2010年单项选择第l题)(C)
A. 单方法律行为
B. 单务法律行为
C. 有偿法律行为
D. 实践法律行为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行为的分类。甲、乙之间达成的协议,显然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是双方法律行为,故选项A错误。在该法律行为中,甲、乙双方均向对方负担一定的义务,双方在从该法律行为中获益时,均需向对方付出一定的代价,故而显非单务法律行为,而是双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故选项B错误,C正确。该法律行为不以甲交付电脑或者乙完成辅导功课为成立条件,故而不是实践法律行为,而是诺成法律行为。
5.关于法人分类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0年单项选择第2题)(B)
A. 基金会法人属于社团法人和公益法人
B. 经民政部门登记的作家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和社团法人
C. 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和财团法人
D. 外商独资企业属于营利法人和外国法人
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分类。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可将其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前者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包括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等;后者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例如各种慈善组织、基金会组织。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前者是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后者是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等。根据法人的国籍不同,可将其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前者是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后者是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其所谓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与理论上所说的社团法人不完全相同。根据上述标准可知,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和公益法人,故选项A错误;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故选项C错误;外商独资企业属于营利法人和本国法人,故选项D错误。综上可知,选项B是正确答案。
6.张某1996年外出打工不久即下落不明,于2002年被宣告死亡。张某之妻刘某在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半年内又与王某结婚,婚后一年因与王某性格不合而分居。刘某因无力抚养其与张某所生独子而将孩子送养。2005年张某回到老家,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关于本案当事人人身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0年单项选择第3题)(B)
A. 张某与刘某是合法夫妻
B. 刘某与王某是合法夫妻
C. 刘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儿子送养,该送养行为无效
D. 刘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儿子送养,该送养行为经张某事后追认方有效
解析:本题考查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在本题中,刘某在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又与王某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虽然后来刘某与王某分居,但并未离婚,故双方仍是合法夫妻。因此选项B正确。
7.2010年1月,甲委托乙预订春节假期的三亚某宾馆海景房一间。乙接受委托后,因工作单位有急事需要出差而无法帮甲预订房间,遂经甲同意将此事再度委托给丙办理。关于甲、乙、丙之间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0年单项选择第4题)(D)
A. 甲、乙之间构成代理关系,乙、丙之间构成委托关系
B. 丙预订房间后,如果甲不能前往居住,预付的房间费应当由丙的委托人乙支付
C. 丙预订房间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乙承担
D. 丙是甲的代理人,而非乙的代理人
解析:本题考查再代理问题。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其特征是:(1)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选任的,但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2)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应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据此可知,本题中丙的行为属于再代理,丙是甲的代理人,其法律后果应由甲承担。选项D正确。
8.甲与乙约定:若乙考上音乐学院,甲将其小提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后甲因善意第三人丙出价甚高,便将该小提琴出售于丙,且钱货两清。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向甲求购小提琴未果而引发纠纷。乙可以请求( )。(2009年单项选择题第1题)(A)
A. 甲赔偿所受损失
B. 丙承担违约责任
C. 丙返还该小提琴
D. 甲和丙负连带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合同及相关问题。甲、乙之间签订的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乙考上音乐学院后,买卖合同的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交付小提琴。甲未向乙履行交付义务的,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因不能得到小提琴而遭受的损失。故选项A正确。丙与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无义务向乙交付小提琴,故不可能向乙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错误。另外,丙是善意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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