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2
单项选择题
1.田某是一起侵占案的受害人,他的一台电脑在交刘某保管后被刘某非法占为已有而拒不归还,并且电脑在刘某处时因不当使用而损坏。田某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刘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 田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刘某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 田某与刘某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C. 田某与刘某既可以以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
D. 田某与刘某只能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入
解析:田某有权以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有权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见A项错误。刘某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是被告人,其委托的人应为辩护人,可见,C项错误。田某还是刑事自诉人,并非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身份,可见,D项错误。故本题选B项。
2.小王是一起抢劫案中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将本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将案件起诉到了某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中,被告人秦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就聘请了律师,而对于小王,他有权在何时聘请诉讼代理人?( )(C)
A. 案件立案之日
B. 案件开始审查起诉之日
C. 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
D. 案件移送至人民法院审判之日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故本题答案为C项。
3.张某因抢劫罪被起诉后,他可以聘请下列哪种人担任其辩护人?( )(C)
A. 张某的同学,审理本案的人民陪审员
B. 张某的叔叔.外籍华人
C. 张某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大学同学
D. 张某的正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哥哥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根据以上法条可知C选项当选,AD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对近亲属作出了明文界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张某的叔叔属于外国人,并且不是亲近属。因此B选项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C。
4.王某故意伤害案,其上大学的弟弟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对该辩护人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 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B. 经证人同意,有权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C. 在法庭审理中,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D. 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独立提出上诉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可见,王某的弟弟须经检察院许可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故A选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见。非律师辩护人不享有调查取证权,故B选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故C选项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可见,辩护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故D选项说法错误。
5.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下列哪些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A)
A. 有法定代理人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
B. 自诉案件中经济困难的被告人
C. 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外国籍人、无国籍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D.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A项正确。B、C、D项均非法定应当法律援助的情形。
6.C市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聋哑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且向来关系不好为理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C市人民法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 )(B)
A. 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B. 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
C. 通知陈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
D. 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
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条的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2条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盲、聋、哑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B项正确。
7.高某因涉嫌贪污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本案中,高某何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B)
A. 自案件进入人民检察院之日起
B. 自其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C.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D. 自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之日起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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