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试卷二(民法)模拟试卷173
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D)
A. 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 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解析:《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本题中,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货运合同关系上,因两家公司的盖章合同关系成立。而在甲公司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之间,这是一个保证合同关系,因甲公司的盖章和李红的签字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保证合同关系。此时,李红的签字系代表其个人,不是代表乙公司,乙公司是以盖章作出意思表示的。《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A、C选项均与此不符,因此错误。B选项的错误是十分明显的,合同的签字不必签在条款处。D选项,争议的焦点在于《货运代理合同》第4条中的“法定代表人”究竟是指的签字时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包括签字后的任何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合同的解释在文义解释无法解决时可以通过体系解释(即上下文解释)进一步进行,纵观合同的上下文,如前所述,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保证人是以其个人身份参与到法律关系中并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的,因此保证人的签字只能代表其个人,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除非该第三人签字同意。故D选项正确。
2.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A. 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 应承担违约责任
C. 应承担侵权责任
D. 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依学界通说,情谊行为是道德层面上的日常社会交往行为,它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在法律意义上有显著区别,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主要在于,情谊行为原则上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不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因此情谊行为的行为人对自己的承诺原则上无须承担法律上的给付义务。事实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主观上并不存在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依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当然,情谊行为虽然其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有时可以引发对相对人信赖的保护以及适用侵权责任法律后果,本题中,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甲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此为典型的情谊行为,根据题目交待情节也不会引发事实行为的法律后果产生,故乙对甲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知,只有A选项正确。
3.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
A. 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 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 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 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解析:《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至于何为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在A、B选项中,甲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甲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而予以装修使用,虽对标的认识错误,但是对标的物权属认识错误,并非对标的自身的性质认识错误,如误将赝品当成真品。A选项属于无权处分,B选项属于过失侵权及不当得利,均非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选项A、B错误。在选项C中,甲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系对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将有偿交易行为误以为是无偿赠与,属于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故选项C正确。在D选项中,甲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系对对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并非对当事人自身身份的误解,如误以为双胞胎姐姐甲为妹妹乙。因精神病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该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者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4.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 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 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 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 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解析:《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A选项,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全部债权时效发生中断。故A选项错误。B选项,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此处甲和乙是基于同一债务的连带责任,适用该条规定,故B选项正确。C选项,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代位权诉讼,同时中断两个时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须通知到达债务人方可中断时效,故D选项错误。
5.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 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 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 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 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解析:《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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