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学)综合课中国宪法学(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3
单项选择题
1.S省甲市(设区的市)政府欲将政府驻地由该市A区迁往B区。对甲市政府驻地迁移有审批权限的是( )。(C)
A. 甲市人民代表大会
B. 甲市人大常委会
C. 国务院
D. S省政府
解析: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为: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2)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②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③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④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5)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上述规定第(2)项中第②种情形,选C项。
2.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是( )。(A)
A. 国务院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中央军事委员会
D. 国家主席
解析:《宪法》涉及“紧急状态”的条文有三处:《宪法》第67条第21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80条:国家主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第89条第16项: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对比这三项规定可知,A项是正确答案。
3.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正确的是( )。(D)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
D.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解析:制宪主体是制宪权的享有者,现代社会制宪主体一般都是一国的国民。制宪机关则是为了使制宪主体的制宪权得以实现而成立的特定的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等机关。我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至于制宪机关,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通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是制宪机关。可见,A、B项表述错误,不选A、B项。C项表述的后半句“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具体工作机关”是错误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是个独立的临时工作机关。如我国1954年《宪法》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的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它与全国人大没有直接关系。可见,C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D项表述是正确的,选D项。
4.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
A. 全国性法律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
B.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C.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D.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非基本法律
解析:全国性法律是否能够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关键要看该全国性法律是否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只有列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的全国性法律,才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可见,A项表述错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7条第4款规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B项表述正确。关于B项,注意对比:《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据此,C项表述错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我国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不是非基本法律,D项表述错误。
5.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的机关是( )。(D)
A.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B.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C.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D. 辖区内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人民代表大会
解析: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故选D项。
6.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所采用的手段必须符合目的的达成,这表明( )。(A)
A. 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的手段要合适
B. 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
C. 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要符合狭义比例原则
D. 立法所采取的是对基本权利影响、限制最小的手段
解析: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明确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关于法律保留原则,即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通过基本权利的宪法限制和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来实现的,这可视为唯立法机关和法律才能规定限制基本权利条款。明确性原则即法律对公民权利所作的限制,必须内容明确,可以成为公民行动的合理预期。如果法律条文过于宽泛、笼统和模糊,在接受宪法审查的时候,此类法律往往会被宣告为违宪而无效。比例原则要求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时候,必须要在手段和目的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必须具有宪法正当性。
它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
(1)手段合适性,所采用手段必须适合目的之达成;
(2)限制最小化,立法所采取的是对基本权利影响、限制最小的手段;
(3)狭义比例原则,要求手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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