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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分析题)模拟试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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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学)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分析题)模拟试卷1

分析题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若应以官当者,自从官当法。其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

1.该段文字反映了什么制度?该制度的历史发展如何?

这段文字反映了赎刑制度。赎刑在夏朝就已经存在,西周时期已经初具规模,后经汉、隋等朝的发展,到唐朝日趋完善。

解析:

2.根据本段文字的表述,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何?

根据唐律的规定,适用赎刑的范围包括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官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也适用赎刑。但对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对于十恶重罪,也不得适用赎刑。

解析:

3.该段文字折射出的意义是什么?

①赎刑的适用范围在唐朝有所扩大,表明封建特权法向纵深方向发展。

②对于赎刑范围无比详尽的规定,体现了唐朝定罪量刑原则方面的立法趋于完备。

③对于官员得减者中一定范围的亲属适用赎刑,体现了儒家思想日益向刑事立法方面渗透。

④赎刑的规定也是慎刑思想的体现。

解析: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4.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什么刑法原则?

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合并论罪”的刑法适用原则,即唐朝对于犯数罪的,实行“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原则。唐朝法律关于合并论罪的规定,在处理上类似于现代刑法“数罪并罚”的处理原则。

解析:

5.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一个人所犯的两种以上的罪被告发,按照其中最重的一种罪处刑;如果所犯各罪轻重相等,则按照其中的一罪处刑;如果判决先发之罪后,又得知判决前还有其他的罪的,若后发的罪轻于或等于已经判决的罪,则维持原判;如果后发的罪重于已经判决的罪,则按照后发的罪论处,已经判决的罪折入后发的罪中。

解析:

6.唐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该刑法适用原则一般适用于犯罪已经被告发或者已经判决的更犯,对于这类犯罪的处断原则作出规定,说明唐朝统治者对于更犯的严重关切,这有利于统治秩序的有序、稳定。

解析:

7.唐律规定这一原则有何意义?

这种处理原则,不仅区分了犯罪的不同情形,而且明确了重罪的处理办法,这为犯数罪如何量刑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同时,“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刑罚适用原则,对于保证犯数罪的法律适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解析: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8.请根据该段文字分析唐朝对提起诉讼的限制和处断情形。

唐朝对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须注明犯罪的年月,指陈犯罪的实际情况,在陈述时不得有疑点,违者笞五十。审案官员受理有疑点的辞讼,并依此判决的,比照所告犯人之罪减一等处理。对于危害特别严重的杀人、盗窃重罪,或者被人决水、纵火焚烧财物的,陈述时也不得有疑点。对于审问时有疑点的,此时不适用诬告反坐。对于军府的官员,不得受理诉状,但对于犯谋叛以上以及盗窃案件,依照“为受即送官司”法论处。

解析:

9.何为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所谓“为受即送官司”之法,是指规定由官府正式受理案件的法律条文。对于犯谋叛以上及盗窃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交官府处理,官府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解析:

10.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

①唐朝为了防止诬告,在提起诉讼时对当事人的告诉权进行了限制,以避免社会和司法混乱的发生。

②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官府告诉。

③对于受理有疑点的诉状,唐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司法官责任,这对于防止诬告的发生和司法腐败具有积极意义。

解析: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唐律疏议·断狱律》:“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谓奏画已讫(音起——编者注),应行刑者,皆三复奏迄,然始下决。若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复奏讫毕,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即过限,违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

1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什么制度?该制度的历史渊源是什么?

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死刑复奏制度。三国曹魏时期最早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后被隋、唐发展成为死刑三复奏、死刑五复奏制度。

解析:

1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人犯在死刑执行前一日,应复奏两次,次日再复奏三次,复奏完毕后,应当执行死刑的,都应当三复奏,然后执行死刑。如果不等到奏报便执行死刑的,处流刑二千里。复奏完毕后,听奏三日才能行刑,如果期限未满而行刑的,徒一年。超过期限奏报的,多一日处杖刑一百,多二日加一等处刑(此处加一等为徒一年——编者注)。但是如果是犯恶逆以上的罪以及部曲杀害主人的罪,行一复奏即可。

解析:

13.该制度在适用上有何例外规定?为什么?

对于犯恶逆以上的大罪以及部曲杀主人的罪,只行一复奏。这说明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必须以不妨碍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纲常为限。

解析:

14.该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死刑复奏制度的适用说明唐朝对于死刑执行的重视,该制度不仅体现了司法执行中的慎刑思想,而且也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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