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学)综合课法理学(论述题)模拟试卷1
论述题
1.结合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谈谈如何推进法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实践的基本经验,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治国理政水平的重要途径。为此,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谋划推进法治建设,紧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谋划推进法治建设,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谋划推进法治建设,坚持以系统观念谋划推进法治建设。新征程上,谋划和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把法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解析:
2.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结合材料谈谈你对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认识。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其中,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当前有六个方面的改革要求。一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主要有: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尊重法院裁判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举措。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主要有: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举措。三是推进严格公正司法。主要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个人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举措。四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主要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等举措。五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主要有: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等举措。六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有: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等举措。
解析:
3.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结合我国实际,论述当代中国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中国社会主义法在社会治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同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随着科技创新涌现、自我意识加强、社会物质财富增长,社会治理必须要有一个体现人民群众共同利益,且可保证社会平等公正,维护个体利益及社会秩序的规则。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其使命就是处理好社会中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解决好各种可能出现的社会冲突和矛盾。
第一,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社会主义法是解决社会复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利器。经济不断发展,会导致贫富差距加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导致各种利益关系矛盾凸显,要化解这些矛盾,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将这些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唯有用法治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维护正义,使社会矛盾化解,才能从根本上防止严重的社会问题出现,实现长治久安。
第二,从政治运行角度看,社会主义法是政治权力认可并制定的行为规则。没有法律制度,庞大而复杂的国家机器就无法准确高效地运转。社会主义法治是党通过领导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贯彻、落实良法,将人民的意志集合为国家意志,并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加以实施。
第三,从社会治理和法治本质看,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是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为民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目标。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形式,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使公民的权利得到实现。执法为民是法治精神的具体实施,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这也是社会治理永远不变的宗旨和实质。
第四,从价值追求看,社会主义法坚定不移地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国家的一条基本准则,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实现公平正义,首先要从程序正义来实现,也就是司法过程的公正,它是从立法公正通往现实公正的路径。
第五,从公众参与看,社会主义法广泛引导社会参与。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厘清社会权力边界,科学界定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的社会管理权力,提升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地位、权利,完善其法定程序,实现政府社会治理权责体系的明晰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加快培育社会组织,完善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主体作用;提升社会组织的治理效能,激发社会活力,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的新格局。
第六,从法治德治角度看,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相互支撑。一方面,在立法中明确政府的社会治理责任,实现社会治理权责关系明晰化,提升治理效能,激发社会活力;另一方面,建设法治的同时不能忽视中国的道德传统,要从中国的道德文化中发掘与法治相适应的文化因素,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治模式。
总之,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通过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保障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落实,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使法治现代化成为全面实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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