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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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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

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A)

A. 甲公司

B. 丙

C. 刘某

D. 汽车运输公司

解析:《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最终的实质责任由承运人汽车运输公司来承担,但《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入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在甲、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甲公司是负有履行交付货物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乙公司。虽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但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司机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最终导致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这其中甲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另一个法律关系即运输合同关系,而与乙公司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只和甲之间有合同关系,故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甲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根据运输合同向汽车公司主张赔偿。

2.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C)

A. 无效

B. 有效

C. 效力待定

D. 得变更或撤销

解析: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也称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所以乙是无处分权人而擅自处分了甲的财产。这一行为如果经甲的追认,则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为有效;如果甲没有予以追认,合同即为无效。因此,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即效力待定状态,所以选项为C。

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问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

A. 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 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通若于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以上两个条文都规定有优先购买权,即本题中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但乙的优先权源于共有关系,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丙是基于租赁关系,依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即应选D。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干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C)

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 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 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 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关于返还范围,《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某甲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甲作为债务人应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1万元和原物1万元所生的1个月的利息,故应选C项。

5.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A)

A. 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 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 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 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解析:《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钱某虽然是在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但到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时已是1999年2月,此时钱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劳动收入,因此,依法该民事责任应由钱某自己承担。

6.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A)

A. 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 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 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 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解析:解答本题首先需要判定该行为的效力瑕疵。《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首饰店将人造钻石标为“天然钻石”,构成欺诈,甲对此享有撤销权。但甲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本案适用第1项;又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所以A正确。

7.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C)

A. 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 应由乙自负责任

C. 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 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解析:《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致损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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