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
单项选择题
1.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D)
A. 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 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剂1年,缓期2年执行
C. 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 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于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重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根据此项司法解释,如果刑法分则对某个具体罪规定的刑罚为“主刑,并处或单处财产刑”,那么,人民法院要么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附加适用财产刑,要么单独适用该财产刑。对于本题来讲,人民法院要么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要么单独判处罚金,符合此项原则的只有选项D。A,B选项错在两者均未并处罚金,选项C错在主刑适用拘役而非法定的有期徒刑。另外,选项中涉及到了适用罚金要考虑的因素。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所以,选项B中判处罚金时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重且犯罪人身无分文两方面因素,这本身无可厚非,但由于没有依法并处罚金而错误。选项B实际上是个很有诱惑力的干扰项。
2.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除出卖外,还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理?(C)
A. 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
B. 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从重处罚
C. 以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D. 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从重处罚
解析:《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4条第1款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二者在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基本相同,关键区别在于构成前罪要求具有“牟利的目的”,而后罪则无此要求。另外,构成后罪,还要求达到“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传播,传播淫秽物品数量大,或者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严重。而本题中,孙某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从题干中所用的“大量”、“多次”和“许多人”来看,出题者显然想用这些词语提示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即暗示考生:这两种行为都够上犯罪的标准。可谓“情节严重”。孙某既有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并出售的行为,又有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的行为,分别构成《刑法》第363条第l款规定之罪和第364条第1款规定之罪,属于异种数罪,当然要并罚。
3.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B)
A. 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B. 诈骗罪
C. 合同诈骗罪
D. 票据诈骗罪
解析:本题首先应明确,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此意义上,以合同、票据或其他方法诈骗,似应在诈骗罪的范围内,但是《刑法》第266条在规定诈骗罪后又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诈骗罪只有在没有以法定的方法(如合同、票据)诈骗的情况下,方得适用,因此须考虑本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特殊类型的“诈骗罪”。显然,甲的行为未涉及票据,D应排除,关键就是考虑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但《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的方法,诱骗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案中的行为为前四项明显不合,问题在于是否为第五项包括?应注意,224条中的“其他方法应限于该条所规定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所以本案中的行为不应为224条包括,应定诈骗罪,即B当选。
4.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B)
A. 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B. 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C. 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D. 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解析:本题首先应明确,奸淫幼女罪并不以该幼女不同意而违背其意志实施为条件,因为不满14周岁的人心理、智力尚不成熟,法律给予其特殊保护,只要与其发生性行为,即定罪。本案中,甲明知乙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行为,显属构成犯罪,AD应排除。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后者包括对行为性质、手段、对象、因果关系认识的错误,本案中甲误以为法律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行为,属于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应为法律认识错误,即B为正确答案。
5.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后被查获。对该公司应如何处理?(C)
A. 以偷税罪处理
B. 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C. 其中的10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D. 其中的1吩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
解析:《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因此C为正确答案。
6.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橇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B)
A. 故意伤害罪
B. 正当防卫
C. 防卫不适时
D. 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解析: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刑法上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涉及到正当防卫理论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预先防卫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为了预防未来可能的侵害,而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形。如为预防盗窃而在门上装置自动栓,或在墙上插上玻璃碴等。这就涉及到了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仅指进行防卫行为当时的时间呢,还是包括了防卫行为发生防卫效果的时候。刑法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是用其来抵御不法侵害,保全合法权益。如果防卫人担忧未来侵害的到来,而预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侵害发生之前作防卫的准备,以便在发生不法侵害时予以反击,发生防卫效果。这种行为,从设置正当防卫的精神来看是应当允许的,防卫的效果也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刑法理论认为只要该行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 (如在自家瓜地周围私自拉上电网以防偷盗等行为),就可以认为是正当防卫。当然,也只有在预防措施的效果是对不法侵害发生时产生的,才是正当防卫。如果不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了效果,而是造成了无辜人员的伤害或财产损失,则不能作为正当防卫,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该危害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题中,甲的预先防范措施针对乙的撬门侵入甲的住宅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了防卫效果,因而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7.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60567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