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学)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单项选择题)模拟试卷3
单项选择题
1.唐朝对处斩刑的罪犯减一等处刑,则该罪犯应判处的刑罚是( )。(A)
A. 流三千里
B. 绞刑
C. 流二千里
D. 徒三年
解析:关于刑之加减,《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凡称“加”者,就是加至较重的等次。如杖一百加一等,是徒一年;徒一年加一等,是徒一年半;等等。凡称“减”者,就是减至较轻的等次。减刑对笞、杖、徒三刑而言是依等次递减。如徒一年减一等,是杖一百;杖一百减一等,是杖九十;等等。但是,减刑对流、死二刑而言,则不是按等次递减,而是按刑种递减。如流三千里减一等,是徒三年;斩刑减一等,是流三千里;等等。唐朝的加、减刑制度,体现了轻刑原则,使刑罚制度更加完善。可见,本题表述的斩刑减一等,就是流三千里,选A项。
2.唐朝对三次犯徒刑之罪的强盗采取的基本处罚原则是( )。(A)
A. 累犯加重原则
B. 诬告反坐原则
C. 刑不累加原则
D. 从旧兼从轻原则
解析:唐朝对三次犯处徒刑以上的盗窃犯、强盗犯、抢劫犯等,采取累犯加重原则。即三次犯盗窃罪以上的徒刑犯罪,升格处流刑(二千里),对于三次犯盗窃罪以上的流刑犯罪,升格为死刑(绞刑)。故选A项。诬告反坐是指对于诬告犯,以所诬告的罪名惩罚诬告人,该原则在秦朝就已经存在,唐朝沿用。刑不累加原则适用于重罪吸收轻罪,与累犯加重原则正好相反。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唐朝刑法适用总原则,不能具体适用于盗罪。
3.南京国民政府解释法律的机关是( )。(C)
A. 立法院
B. 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
C.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
D. 国民党最高法院
解析: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是一个司法实权机关,它不仅可以解释法律,甚至有权解释宪法,并有权核定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和解释例。故选C项。
4.下列有关我国古代法律形式的表述,正确的是( )。(A)
A. 科最早出现于汉代,北魏以格代科,科失去了独立的法律地位
B. 格最早出现于东魏时期,名称为《麟趾格》
C. 清朝的则例相当于民事法规
D. 宋朝编纂的条法事类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解析:科最早起源于汉代,北魏以格代科,科才失去独立的法律地位,格的出现为隋、唐、宋时期的律、令、格、式的确立打下了基础。可见,A项表述正确,B项表述错误。清朝的则例相当于行政法规。故C项表述错误。宋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格、式、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其中,编敕和编例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而不是条法事类。故D项表述错误。
5.我国最早从西方引进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是( )。(A)
A. 《大清新刑律》
B. 《大清律例》
C. 《暂行新刑律》
D. 《中华民国刑法》
解析:清末沈家本修律,颁布《大清新刑律》,该部刑法典从西方引进了许多制度和术语,如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保释、预审等,这些都属于我国首次引进的先进法律制度。故选A项。
6.下列选项中,属于元朝法律形式的是( )。(D)
A. 条法事类
B. 则例
C. 式
D. 条格
解析:元朝主要的法律形式是断例和条格,故选D项。条法事类是宋朝独有的法律形式,故不选A项。则例是清朝的法律形式,故不选B项。式是隋唐宋时期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故不选C项。
7.古代编纂的律典中,首次规定“诉讼”篇目的朝代是( )。(B)
A. 宋朝
B. 元朝
C. 明朝
D. 清朝
解析:元朝的诉讼制度有所发展,突出表现为“诉讼”在法典中开始独立成篇。《元史·刑法志》《元典章》中,“诉讼”已经独立出现,对诉讼的程序、步骤、诉状的格式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反映出实体法与程序法开始逐步分离。
8.明太祖为巩固和扩大里老司法审判权而制定的法规是( )。(D)
A. 《大诰》
B. 《昭示奸党录》
C. 《问刑条例》
D. 《教民榜文》
解析:明太祖朱元璋为巩固和扩大里老司法审判权,特制定《教民榜文》以教育百姓遵纪守法,《教民榜文》条款都体现了说教的内容。可见,选D项。《大诰》是明太祖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而制定的刑事特别法规。《昭示奸党录》是明太祖在“胡蓝之狱”(中书省左丞相胡惟庸谋反案和蓝玉案)后,为整顿吏治和强化对军权的控制而公布的告示,以戒臣民。《问刑条例》是明孝宗弘治年间形成的、根据典型案例拟订的、经皇帝批准后可以普遍适用的法律形式,《问刑条例》的颁行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9.1903年5月1日,在上海英租界发行的《苏报》刊载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和章炳麟的《客帝》,公开倡导革命,排斥满人。5月14日,《苏报》又指出:《革命军》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清廷谕令两江总督照会租界当局严加查办,于6月底逮捕章炳麟,不久,邹容自动投案。由谳员孙建臣、上海知事汪瑶庭、英国副领事三人组成的审判庭对邹容等人进行审判,最后判处章炳麟徒刑三年,邹容徒刑两年。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 这表明清廷实行公开审判原则
B. 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可直接干涉中国的司法裁判权
C. 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的领事裁判权受到了限制
D. 这表明清廷变法修律取得了显著效果
解析: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正式形成了会审公廨制度。按照1868年《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官府派驻租界的基层法庭,对租界内中国人之间及中国人为被告的案件实施管辖,但凡诉讼牵扯到外国人的,如果被告是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如果被告是无约国人,仍须邀请一名外国官员“陪审”。题干中描述的事件发生在英租界内,虽然属于“清廷”与“革命者”之间的事务,但由于发生在租界内,因此要由英国领事观审,并对判决进行操纵,直接干涉了司法审判权,B项表述正确。A项“公开审判”、C项“领事裁判权受到了限制”、D项“取得了显著效果”,这些描述与题意相去甚远。
10.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外贸征税法令颁布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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