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学)综合课法理学(简答题)模拟试卷1
简答题
1.简述实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意义。
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实行这项原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交易的前提是经济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只有主体之间平等、自由地竞争才有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平等地适用法律是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公平竞争的基础和保障。其次,实行这项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在民主政治中,公民是社会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在法律适用中贯彻平等原则,才能使各项公民权利得到司法保障,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设、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再次,实行这项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贯彻实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利于在全体公民中培养、树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不可缺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以及平等和公正精神。最后,实行这项原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按照法治原则的要求,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普遍性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同样的情况受同样的对待,亦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才有可能真正树立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
解析:
2.简述立法的科学性原则。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属于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活动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维护和保障立法的科学性。从实际出发首先要求立法要从现实国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其次要求立法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2)立法活动应该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这就要求在立法工作中首先要坚持权利本位,把保障权利作为权利义务设定的出发点;其次要考虑权利义务的平衡;此外,还应该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承受能力。
(3)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还要求法律制定过程中要注意法律规范的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与可执行性。这就要求立法不仅要在语言上具有明确性和严谨性,而且要在内容上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解析:
3.简述立法的特点。
(1)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立法是通过立法机构将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2)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立法活动只能由特定的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3)立法是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现代国家都注重立法程序的规范化、格式化。
(4)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立法技术的高低,不仅影响法律的形式表达,而且直接关系立法效果的好坏。
(5)立法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6)立法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解析:
4.简述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首先是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是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方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它通常有两种,即补偿与制裁。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其中,破坏责任关系是前因,追究责任或承受制裁是后果。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解析:
5.简述法律事实的特征。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它是法律规范社会的产物,没有法律就不会有法律事实,所以法律事实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规范所设计的事实模型。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某一被称为法律事实的事实,肯定是对法律关系产生了某种程度的影响,有的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有的可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解析:
6.简述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第一,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比如我国法律部门,都是统一于宪法基础之上的。它们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个国家和谐有序的法律体系。第二,各个法律部门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的内容是有区别的。如果内容相同,那就不能称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了。第三,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由于人们掌握的划分部门法的原则和标准不完全相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又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法律部门及其结构和内容的变动就是不可避免的。第四,法律部门既有客观基础,也有主观因素,是主客观因素相结合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客观生存和发展的结果,而不是个别人或少数人主观愿望的建构。一方面,作为人类的法律调整活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一种客观的事实,法律部门的划分也确实离不开客观的社会关系,它有客观的基础;另一方面,法律毕竟是人们尤其是立法者主观活动的产物,法律部门的划分又带有主观的因素。所以,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虽然有着客观的基础,但是最终还是人们主观活动的产物。
解析:
7.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其含义包括: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第四,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合法的社会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规则)中“行为模式”(即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
解析:
8.简述法律推理的特征。
(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法律推理必定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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