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分析题)模拟试卷3
分析题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材料1:《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材料2:《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虽相因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即强盗及奸,略人为奴婢,犯阑入,若逃亡及私度、越度关栈垣篱者,亦无首从。
1.共同犯罪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
共同犯罪的具体适用情形是:
①唐朝对于共同犯罪的,明确区分首犯、从犯。首犯即造意者,是倡首先言的主谋,一般要加重处罚,从犯则比照首犯减一等处刑。
②家人共犯,不论何人造意,以尊长为首,卑幼不坐。
③外人与主管官员共同犯罪,即使由外人造意,仍以主管官员为首犯,其余人为从犯。
解析:
2.不适用共同犯罪原则的具体情形。
不适用共同犯罪原则的情形是:
①凡是本条文表述“皆”者,罪无首从;凡是本条文没有表述“皆”者,应当区分首从。
②但犯有强盗罪、奸罪、将劫掠之人卖为奴婢、阑入罪、罪发逃亡、私度或越度关卡、垣篱的,不区分首从。
解析:
3.材料说明的问题。
该段文字表明:
①唐律共犯区分手从表明唐朝对犯罪人主观心态和量刑情节的深刻认识。
②家人共犯以尊长为首,卑幼不坐,这体现了封建家长制原则。
③外人与主管官员共犯以主管官员为首,以防止官员和外人内外勾结,上下一气,因缘为奸,以维护国家统治。
④对于强盗、奸罪、劫掠贩卖人口等罪行不区分首从,表明唐朝统治者对社会秩序稳定的严重关切。
解析: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曰:“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妻无子者,听出。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
4.何为“义绝”?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适用“义绝”的情形。
“义绝”即夫妻情义已绝,是唐朝规定的强制离婚的条件。“义绝”的情形包括:
①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以及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者夫妻上述亲属之间相互杀害的。
②妻子殴打、咒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以及丈夫缌麻以上亲。
③如果妻子的母亲与丈夫通奸或谋害丈夫的,虽遇赦免,都以义绝论处。
④对于以无子休妻的,必须是妻子年50以上。⑤妻子如果有重大疾病或者犯有奸罪,虽然有“三不去”的理由,仍可休妻。
解析:
5.请根据该段文字分析不得以“义绝”论处的主要情形。
①妻子没有“七出”情形而休妻的,丈夫处徒一年半。
②妻子有“三不去”的理由而休妻的,丈夫处杖一百。
解析:
6.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
①唐律将“七出”“三不去”作为强制离婚的条件,这不仅是对传统婚姻解除制度的继承,而且也体现了唐朝对稳定婚姻关系的重视。
②唐律将“义绝”认定的着眼点放在夫妻一方杀伤对方直系或旁系尊亲属上,旨在维护男女不平等的封建等级秩序和伦理尊卑。
解析: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明史·刑法志一》: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曰充军。充军者,明初唯边方屯种。后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四年。
7.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大明律》在“五刑”之外所规定的刑种。
《大明律》在五刑之外规定的刑种有特殊徒刑(总徒四年、准徒五年的徒刑)、特殊流刑(安置和迁徙)、充军刑和凌迟刑。
解析:
8.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充军刑适用情形的发展。
明初,充军刑仅适用于边境卫所屯种,后成为定制,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六种。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但由于充军并非五刑规定的正式刑种,因此在《大明律》附载图中没有列明。
解析:
9.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凌迟和徒流再犯者的刑罚适用情形。
①凌迟适用于犯有大逆不道诸罪。
②对于徒流再犯的,原处流刑的罪犯在原发配处依照工、乐户留住法处理(工户和乐户都是贱民——编者注)。对于犯三流的徒流再犯者,除本罪外,并处决杖一百,拘役三年。对于并处拘役的,该刑罚产生之初仅限于安置,但明朝改为居作,类似于唐朝的加役流。对于犯徒罪的徒流再犯者,在原地服役,但服役年限不能超过四年。
解析:
10.请根据该段文字评价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
①明朝继续沿用封建制五刑,但徒刑、流刑都附加杖责。如迁徙刑,准徒二年并杖一百,三流拘役并杖一百。
②准适用的情形有所扩大。
③徒刑、流刑附加杖责,充军刑和凌迟刑的适用说明明朝的刑罚较前代日趋残酷,这是封建专制主义恶性发展在刑罚领域的充分体现。
解析: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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