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练习试卷4
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丙三人欲设立一合伙企业,但是在设立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他们三人的观点不一致,或者有一些问题没有搞清,于是他们共同向律师进行咨询。为了增加合伙企业的资金实力,甲、乙、丙想吸收新的合伙人,关于合伙人的资格问题,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C)
A. 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 公司也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应经股东会同意
C. 国家公务员也可以成为合伙人
D.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
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而选项B则是正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故选项c错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但并不是永远不能成为合伙人,如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继承就可能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题考查的是入伙情形,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该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
2.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李某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AC)
A. 李某、杨某、刘某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如果不是能够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B.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从登记之日起可以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C.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要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李某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D.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该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解析: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1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才能进行营业,而非登记之日起即可开始营业。C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3条的规定;依据《合伙企业法》第1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不是D选项中所说的合伙企业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所以D选项错误。
3.大学生郑某、杨某、郭某、孙某毕业后决定自主创业,成立一家合伙企业,郑某以劳务出资,杨某以知识产权出资,郭某现金出资5万元,孙某以实物出资5万元,四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 郑某、杨某、郭某、孙某之间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B. 郑某以劳务出资,应委托法定评估机构根据其工作的时间和能力评估确定
C. 杨某以知识产权出资,其出资份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20%
D. 孙某以实物出资,其作价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解析:选项A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8条第(2)项、第(8)项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以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至于C选项,《合伙企业法》没有要求“知识产权出资,其出资份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20%”,故C选项也不正确。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AB)
A.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李某、杨某、刘某三个自然人
B.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李某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C.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李某欲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李某、杨某、刘某三人一致同意
D.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解析: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项的规定;B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李某、杨某、刘某三人的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如果约定了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的条款,那C选项就不正确了;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18条第(1)项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5.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设立后不久,甲便欲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关于甲的转让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A. 乙想取得甲的全部财产份额,但乙必须取得丙的同意
B. 甲想将全部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自己的弟弟,但这种转让必须取得乙、丙的同意
C. 如果乙、丙同意,丁取得了甲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即成为合伙人
D. 经乙、丙同意,甲转让了自己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而无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选项C的错误在于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丁仅取得了甲的全部财产份额并不能当然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
6.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以一台电脑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甲急需用钱,向戊借了3000元,并将其投资于合伙企业的电脑质押给戊,对此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D)
A. 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中有两个以上同意的,甲的质押行为有效
B. 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无效
C. 如果乙、丙、丁三个合伙人不同意,甲的质押行为可以认定为退伙
D. 甲的质押行为给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知答案为BD。这里要注意的是新的《合伙企业法》修改了原《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
7.甲、乙、丙三人是好朋友,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设立后,甲、乙、丙三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BCD)
A. 甲、乙、丙三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B. 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乙、丙三人交恶,于是决定将该合伙企业解散并进行清算,但是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由于该合伙企业马上要解散并清算了,故刘某不能取得该电视机
C. 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与乙丙二人交恶,于是合伙人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了李某,李某依法取得该财产份额后,即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D. 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因为出国定居,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其他合伙人乙、丙有优先购买权
解析: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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