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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练习试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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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练习试卷1

单项选择题

1.2007年8月,人民法院受理了某企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在行使职权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企业2007年1月向甲企业无偿转让精密仪器的行为,但经管理人调查,由于甲企业保管不善,该精密仪器被盗,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D)

A. 甲企业可以不承担责任

B. 管理人无权追回该财产

C. 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D. 甲企业应折价赔偿

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追回财产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根据第34条的规定,因本法第31条、第32条或者第3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本题中,因精密仪器被盗,财产原物不存在,故甲企业应折价赔偿。选项D正确。

2.宏利集团向法院申请破产,在重整期间,下列行为正确的是:( )(A)

A. 在重整期间,经宏利集团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宏利集团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B.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他人负责债务人的经营事务

C. 在重整期间,对宏利集团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可以继续行使

D. 在重整期间,宏利集团或者管理人为了继续营业的需要,可以直接向债权人取回质物和留置物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所以选项A正确。第74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可见本题选项B、C、D都是错误的。本题应当选择A。

3.以下各选项中,属于管理人依法可以从事的活动的有:( )(D)

A. 决定以破产企业的一套设备为工商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

B. 决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认可)

C. 为了使破产企业获取利润以偿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

D. 为了使破产企业获取利润以偿债,决定继续履行其未履行的合同

解析:管理人不能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否则有违债权平等性原则,因此A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115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交人民法院认可,故B项是错误的。根据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因此,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D项正确。根据第26条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故C项错误。因此,本题应选D项。

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共益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有:( )(A)

A.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B. 管理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完的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失

C. 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支付的费用

D. 破产财产的拍卖费用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由此,选项A正确。

5.人民法院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申请,并裁定认可了该企业的和解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 该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B.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C. 因为债务人的欺诈或者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中止和解程序

D.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债权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00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所以A选项错误。第102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所以B选项正确。第10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10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以可见,选项C、D错误。答案应该选B。

6.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A)

A.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

B. 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均是债权人会议成员

C.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D.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59条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61条第1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可知A正确,B、D错误。根据第60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可知C错误。

7.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 )(D)

A. 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

B. 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

C. 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D. 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

解析:《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据此,债务人享有的未到期债权和设定抵押的财产均属于债务人财产,A、C不选。《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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