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考法学概论(国际私法)模拟试卷1
填空题
1.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解析:
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无国籍人的行为能力_____________。
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解析:
3.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对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_____________。
除(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解析:
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_____________。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解析:
5.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应当适用的法律是_____________。
婚姻缔结地法律
解析:
6.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扶养问题适用与_____________。
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解析:
7.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问题,适用_____________。
各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解析:
名词解释
8.国际私法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解析:
9.冲突规范
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或法域)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则。
解析:
10.准据法
它是被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可能是法院国的法律,也可能是某一外国国家或另一法域的法律)。
解析:
11.识别
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的性质做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解析:
12.反致
是指甲国法院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解析:
13.公共秩序保留
如果按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去适用某一外国法,或根据管辖权原则去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判决或裁决,其结果会与本国国家、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发生严重抵触时,即可认为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违背而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或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判决或裁决。这种制度,就叫做公共秩序保留。
解析:
14.法律规避
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取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
解析:
15.司法协助
是指根据国家间签订的有关条约,或通过外交途径,一国法院接受他国法院的请求,协助进行某些诉讼行为。狭义的司法协助仅指协助送达诉讼文书和调查取证,广义的司法协助,则还包括协助执行对方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决。
解析:
简答题
16.简述我国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对于涉外合同争议应首先适用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只允许适用中国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解析:
17.简述依我国规定,查明应适用的外国法可采用的途径和未能查明时应适用的法律。
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在外国法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有的国家主张驳回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有的主张改而适用法院国自己的法律。我国采取后一种主张,即改而适用我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解析:
18.简述国际民事诉讼(或涉外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如果从一国的角度出发,也可称为涉外民事诉讼,它主要是指在诉讼主体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在诉讼当事人全为内国人的情况下,如果争讼涉及位于外国的标的或在外国发生的法律事实,因而在送达、取证或执行判决等方面,必须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的,也属于国际民事诉讼的范畴。此外,一般认为,国际商事仲裁也应包括在广义的国际民事诉讼这一范畴之中。
解析:
19.简述我国在涉外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方面的主要规定。
在专属管辖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该不动产在我国境内;因在我国领域内的港口作业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因遗产继承发生的诉讼,而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在我国或主要遗产在我国,以及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解析:
20.简述我国法律对域外送达诉讼文书方式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住所不在我国境内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采取下列方式:(1)通过外交途径送达;(2)对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我国在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3)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4)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5)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6)不能采用以上方式的,公告送达。
解析:
21.简述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一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对于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被申请人能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可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是仲裁机构无权裁决的;(5)该裁决的执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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