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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模拟试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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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模拟试卷10

简答题

1.简述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解析:

2.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请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解析:

3.简述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解析:

4.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索。

解析:

5.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

解析:

6.简述合同解除的特征。

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解除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

(2)合同解除必须基于合同当事人达成解除协议,或者基于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条件出现。

(3)基于法定或者约定条件解除合同,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应采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4)解除合同必须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除斥期问的,解除合同应该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行使。合同履行完毕,不存在合同解除问题。

解析:

7.简述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析:

8.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具体职权有: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董事会的任何职权不得对抗股东会决议。

解析:

9.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份转让的特别限制有: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巳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否则与资本充实原则不符;

(5)对股票质押的限制,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解析:

10.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假冒混同行为、虚假标示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诽谤行为。

解析:

11.简述虚假标示行为的表现。

虚假标示行为的表现: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示。

解析:

12.简述共益债务的含义和内容。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发生的债务。具体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解析:

13.简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

(1)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违约人承担的是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在合同协商过程中,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致使对方蒙受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缔约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约责任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有的要求当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无偿保管合同;有的只要求当事人存在一般过失,如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有的不要求当事人存在过失,如运输合同中的人身安全责任。

(3)违约责任救济的是当事人的履行利益,缔约过失责任救济的则是法律规定的信赖利益。

解析:

14.简述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规定的特殊保护措施。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一般而言,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应通过注册程序,但是驰名商标专用权却可以通过使用而获得。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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