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考经济法概论(简答题)模拟试卷12
简答题
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构成。
(1)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他们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等。
(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取得股权的人。
(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解析:
2.简述效力未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解析:
3.简述专利法上的发明人应具备的条件。
(1)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或者仅仅提供物质条件的人都不是发明人。
(2)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仅提出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却未能为解决问题提供具体方案的人,或者仅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从事辅助工作的人都不能称为发明人。
(3)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发明人。发明人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解析:
4.简述消费者的含义。
(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解析:
5.简述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5)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解析:
6.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公司住所。
解析:
7.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有那些?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5)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解析:
8.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具体职权有: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董事会的任何职权不得对抗股东会决议。
解析:
9.简述消费者损害赔偿的范围。
消费者损害赔偿的范围。
(1)补偿性损害赔偿。
①财产损害。
②人身损害。
③精神损害。
(2)惩罚性损害赔偿。
解析:
10.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的职权有: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9)此外,监事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解析:
11.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包含的内容。
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处理。
(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3)合伙人不能协商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明确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解析:
12.简述破产的法律特征。
破产的法律特征有: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它以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债务的清偿。当出现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时,如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公正分配,满足债权人的要求,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无法解决问题,必须由法律进行特别规定。
(2)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且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3)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债权。所说公平受偿是指依照不同性质的债权进行清偿,对相同性质的债权依照相同的比例清偿。
(4)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则必须受法院破产执行程序的支配。非经破产程序和法律的特别规定,任何人或者机构不能处分或者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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