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考商法(破产程序法)模拟试卷2
自考(法学类)-商法-多选题
1.有关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的说法,正确的是( )。(A,B,C,D)
A.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B.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
C. 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可以召开
D. 债权人中,占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召开
解析:关于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2条作了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所以4个选项应当全选。
2.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哪些证据材料?( )(C,D)
A. 债权的数额
B. 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明
C. 企业的亏损情况的说明
D. 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解析:本题是关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法院提交什么材料的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所以,选择C、D项。
3.某纺织厂是一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经严重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厂一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厂破产。有下列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宣告企业破产?( )(A,B,C)
A. 如果该厂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生效后,该厂不执行和解协议,部分债权人提出申请的
B. 如果该厂在重整期间,不执行重整计划,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部分债权人提出申请的
C.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
D. 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不申请重整的
解析:这题是关于法院宣告破产的情形。《企业破产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9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88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以,选择A、B、C项。
4.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B,C)
A. 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
B. 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
C. 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
D. 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须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
解析:《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翰扬公司的某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以在破产受理后优先受偿,但是也应当按照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在清偿时享有优先受偿权,故A项错误。《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管理人甲可解除该合同,故B项正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2条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如果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此,翰扬公司不能行使取回权,所以C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茹洁公司在破产受理后受让了翰扬公司的债权,不得抵销,仍需要履行等额的债务,所以D项错误。
5.尚友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
A. 在尚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B. 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C.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D. 2/3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因此,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故A项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应该按照债权分类,分组表决,故B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由此可知,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需要人数的过半数同时债权占到本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C项错误。《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故D项错误。
6.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B,C,D)
A. 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只能出席,不能委托代理人出席
B.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不享有表决权
C. 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不确定,也可行使表决权
D. 债权人会议主席除了第一次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外,以后债权人会议可以自行撤换会议主席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59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61条第1款第7项、第10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由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不一定要出席,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表决权,但对财产分配等特定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不确定的,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所以,A、B、C项所述事项都错。《企业破产法》第6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除了第一次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以后债权人会议不可以自行撤换会议主席,D项错。所以,应选A、B、C、D项。
7.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了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对于债权人会议的
本文档预览:3500字符,共11411字符,源文件无水印,下载后包含无答案版和有答案版,查看完整word版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