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考商法(破产实体法)模拟试卷1
自考(法学类)-商法-多选题
1.对破产财产的范围采固定主义的立法理由是( )。(B,C,D)
A. 充分保护破产债权人
B. 符合破产程序节俭和迅速原则
C. 有助于破产人再兴
D. 有助于破产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
解析:关于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各国破产立法采取的主要有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两种立法例。客观而言,这两种立法方法各有利弊。固定主义因在破产宣告时便将用于分配的财产范围确定,有助于破产程序迅速进行,可以使债权人早受分配。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新得到的财产不用于破产清偿,由其自由支配,可鼓励其在破产后恢复经济活动,减少社会负担。同时,以破产宣告前的财产清偿破产宣告前的债权,以破产宣告后的新得财产清偿破产宣告后的新生债权,使新、旧债权人各自得到公平分配。此外,破产人的新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情况,有利于促成债权人会议与破产人达成和解,避免破产。但是,其弊病在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不足,可能导致二次破产,使案件复杂化;还有可能使破产人利用时间差来规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选B、C、D项。
2.松花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救济,各债权人纷纷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破产债权?( )(C,D)
A. 甲公司要求收回其租赁给松花江公司的一套设备
B. 乙银行因派员参与破产程序花去的差旅费5万元
C. 丙银行贷给松花江公司的50万元贷款,但尚未到还款期
D. 丁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10万元债权未受偿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甲公司要求收回其租赁给松花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套设备,是其基于对该设备的所有权而享有的取回权。前已分析,如果该设备不存在了,那么甲公司以直接损失额对松花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破产债权。故A项不选。债权人为参加破产程序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故B项也不对。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所以,丙银行贷给松花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未到期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偿的部分,属于破产债权。所以,C、D项正确。
3.皇都大酒店于2012年3月2日被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的下列给付请求中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 )(A,C)
A. 某女士于2011年3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B. 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市公安局于2012年2月26日对其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
C. 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D. 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
解析: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破产债权。选项A中的侵权之债发生于破产宣告前,应属于破产债权。故A项应选。由于破产宣告致使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破产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因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可以用货币计算的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可作为破产债权。所以,C项正确。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这些款项是根据公法产生的,不同于根据私法产生的债权。所以,B项错。选项D中该公司享有的是取回权,不是债权,故D项不选。
4.下列有关破产取回权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B,C,D)
A. 取回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权利人通过破产管理人取回财产
B. 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
C. 权利人在取回保管物时,如果存在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应向破产管理人交付保管费用后方可取回。
D. 如果取回权的标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因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毁损、灭失的,此时权利人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等值赔偿
解析:由于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是物权主要是所有权,取回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也无须通过诉讼程序(无争议时),但因标的财产在破产管理人占有之下,权利人须通过破产管理人取回财产。所以,A项正确。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依各国对取回权的立法惯例,如在破产宣告前,原物已被破产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一般只能以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因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所以,B、D项正确。破产管理人基于保管合同占有他人的财产的,如果权利人不履行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破产管理人享有留置权,优先于权利人的所有权。所以,C项正确。
5.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并以甲公司的厂房作抵押担保。其后,甲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C)
A. 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
B. 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C. 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D. 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银行对甲公司中的厂房享有担保物权,故可以行使别除权而优先受偿,但《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入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所以,本题中,乙银行对该厂房抵押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能否实现还要受到一定限制。故A项错误。《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保证人A公司已代替债务人甲公司清偿债务,可以以其对甲公司的求偿权申报100万元债权。故B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由于乙银行未申报债权,保证人A公司、B公司尚未代替甲公司清偿债务,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甲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故C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124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破产程序终结后,保证人对乙银行未受清偿的60万债权,依然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并不消灭。D项表述错误。所以,选B、C项。
6.2011年9月1日,某法院受理了湘江服装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申报。下列哪些请求权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 ( )(A,C)
A. 甲公司的设备余款给付请求权,但根据约定该余款的支付时间为2011年10月30日
B. 乙公司请求湘江公司加工一批服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
C. 丙银行的借款偿还请求权,但该借款已经设定财产抵押担保
D. 当地税务机关对湘江公司作出的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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