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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票据法(票据法概述)模拟试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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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票据法(票据法概述)模拟试卷2

不定项选择题

1.票据权利包括( )。(A,C)

A. 付款请求权

B. 抗辩权

C. 追索权

D. 背书权

E. 答辩权

解析: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享有的能够请求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因此选择A、C项。

2.一般承兑的效力主要有:( )。(A,B,C)

A. 一经完成承兑行为,承兑人即应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B.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受持票人是否依法提示付款的影响

C. 承兑人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义务

D. 一经完成承兑行为,出票人无须再对票据负责任

E. 一经完成承兑行为,背书人无须再对票据负责任

解析:《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3.票据

按照票据法理论,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或者由出票人自身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依法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其中,出票人委托商业第三人付款的票据为汇票,由出票人自身付款的票据为本票,而出票人委托银行付款的票据为支票。

解析:

4.票据上的原因关系

票据上的原因关系为当事人之间之所以接受票据的原因。例如,发票人之所以将票据交给收款人,背书人之所以将票据转让给被背书人,是因为他们之间原来有一种经济关系,最普通的是买卖关系。原因关系又称为对价关系,是授受票据的原因,亦即一方授受票据的代价,故又是一种报酬关系。

原因关系是民法上的关系,票据法不规定原因关系。因为票据为无因证券,原因关系不影响票据关系。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说明其原因关系;票据债权人也不得借口原因欠缺或原因行为有缺陷而对善意持票人拒绝履行义务(原因欠缺或原因行为的缺陷只能作为直接当事人之间或对抗恶意第三人的事由)。

解析:

5.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指假冒他人名义(假借、假造)而为票据行为,包括假冒他人名义为发票行为而发出票据,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发票以外的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等)。此时假冒他人名义签名的人因并未在票据上签自己的姓名,故不负责任;而被假冒姓名的人,因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名,亦可不负责任。但如在此伪造之票据(假冒他人名义发出的票据)或有伪造签名之票据上真正签名的人,仍应负票据上的责任(票据行为独立的原则)。

解析:

6.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指无权限变更票据上记载事项的内容的人对于有效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加以变更的行勾,如变更金额、变更到期日等。如为变更签名,则属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有三个要件:(1)票据合法成立。(2)将票据上内容变更。(3)无权限的人所变更。票据经变造时,票据仍有效。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如签名在变造前,即依变造前的文义负责。

解析:

7.票据的文义性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一切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严格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予以解释或者确定,此外的任何理由和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据此,即使当事人在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误,也不能以票据以外的其他证明结束进行变更或补充。票据的这一特征有利于保护善意持票人,维护票据的流通性,确保交易安全。

票据的文义性的效力表现为:(1)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根据票据上的文义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2)票据债权人不得以未记载事项主张票据权利;(3)除直接当事人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未记载事项抗辩票据权利人;(4)票据解释时,不能以票据文义之外的事实或证据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不得任意变更或补充当事人的意思。

解析:

8.一般来说,狭义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及参加等五种。其中, ( )是附属票据行为。(D)

A. 出票、承兑

B. 出票、背书

C. 出票、背书、承兑及保证

D. 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

解析:票据法将票据行为分为主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主要是指出票行为,它是附属票据行为的基点。

9.票据的背书,适用行为地法,票据的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 )法。(A)

A. 出票地

B. 付款地

C. 追索权行使地

D. 被追索人所在地

解析:票据的背书,适用行为地法;票据的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

10.见票属于( )。(A)

A. 广义的票据行为

B. 狭义的票据行为

C. 普通民事行为

D. 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

解析:票据行为有广、狭两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等五种。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上述五种以外,还包括付款、参加付款、见票、保付等行为。

11.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A. 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 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 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 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解析:本题考查汇票背书的限制。背书是票据转让的方式之一,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的,其实是对票据权利转让的限制。但是,票据权利是依基本的票据行为即发票行为创设的,而背书只是附属的票据行为,不能从根本上变更票据权利,因此,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权利并不会因此而不得转让(只有发票人拥有这样的权利),其效果是,除其后手之外,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本题应选C。背书记载“委托收款”或者“质押”时,属非转让背书。背书记明“委托收款”的,是将行使票据权利的权限授予他人;背书记明“质押”的,是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定质权。《票据法》第35条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据此,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后,被背书人依然可以进行“委托背书”与“设质背书”,故D项不正确。

12.一张票据上的票据行为( ),该票据为涉外票据。(C)

A. 主体为外国人时

B. 主体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国内当事人时

C. 既有发生在国内,又有发生在国外的

D. 全部都发生在国外的

解析:本题考查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参见《票据法》第94条: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因此本题选择C项。

13.有关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叙述,依照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B)

A.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应当出具与之相关的证明

B.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有关证明后3日之内,将被拒绝的事由通知其前手,否则,其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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