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考商法(商法概述、商主体)模拟试卷1
自考(法学类)-商法-多选题
1.在我国,可以从事商事经营的主体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哪些法律的规定中?( )(A,B,C,D)
A. 《民法典》
B. 《公司法》
C. 《合伙企业法》
D. 工商登记的各项法规
解析:我国的商主体的种类没有以商法典的形式作出明确的划分。有较多法律、法规均规定了可以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主要表现在民法、企业法、涉外企业法、企业登记的各项法规中,因此,A、B、C、D项都是对的。
2.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B,C)
A. 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B. 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C. 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
D. 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据该条规定,国有企业甲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只能是有限合伙企业,故选项A说法错误,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依据这两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乙只要不是以有限合伙人出现就可以以劳务出资。故选项B说法错误,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这两条的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风险、亏损必须共担;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其未对风险、亏损的负担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对于风险、亏损的负担,依照《合伙企业法》第60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是本题正确答案。
《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据该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而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60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故选项D说法可以成立,非本题正确答案。
3.周橘、郑桃、吴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经营。郑桃因炒股欠下王椰巨额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C,D)
A. 王椰可以郑桃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利益来受偿
B. 郑桃不必经其他人同意,即可将其合伙财产份额直接抵偿给王椰
C. 王椰可申请强制执行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
D. 对郑桃的合伙财产份额的强制执行,周橘和吴柚享有优先购买权
解析:考查合伙企业财产。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B选项错误。
4.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B,C,D)
A. 该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 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
C. 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
D. 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因此,A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因此,B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C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D项错误。
5.君平昌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曾君、郭昌是其中的两名合伙人。在一次由曾君主办、郭昌辅办的诉讼代理业务中,因二人的重大过失而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导致该所对客户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关于该客户的求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
A. 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B. 向曾君主张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C. 向郭昌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D. 向该所其他合伙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因为曾君、郭昌的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由曾君、郭昌对客户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C、D两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君平昌成律师事务所而言,其应当以律所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人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所以客户可以要求该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A项正确。
6.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B,D)
A. 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 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 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2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甲、乙、丙、丁均享有对外签约权,也可决定合伙人丙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故A、B项正确。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如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非执行人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依第三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而定,并不是一律无效,故C项错误。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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